【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吉高法[2011]60号【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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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29,399.00 │2,449.92 │11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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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15,388.00 │1,282.33 │5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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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33,621.00 │2,801.75 │12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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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31,128.00 │2,594.00 │1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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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33,314.00 │2,776.17 │127.64 │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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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 │21,496.00 │1,791.33 │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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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30,740.00 │2,561.67 │11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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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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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34,274.00 │2,856.17 │131.32 │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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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发和零售业 │23,155.00 │1,929.58 │8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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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和餐饮业 │17,431.00 │1,452.58 │6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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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业 │45,596.00 │3,799.67 │17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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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房地产业 │23,287.00 │1,940.58 │8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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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510.00 │2,125.83 │9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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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39,063.00 │3,255.25 │149.67 │
│勘查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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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19,886.00 │1,657.17 │76.19 │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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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非 │17,549.00 │1,462.42 │67.24 │
│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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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教育 │31,678.00 │2,639.83 │1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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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28,787.00 │2,398.92 │110.30 │
│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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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789.00 │2,232.42 │10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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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326.00 │2,527.17 │1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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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