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0.12.25【实施日期】2000.1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关于抢劫等犯罪中的有关定性问题
1.在抢劫过程中只要是为制服或防止被害人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伤害)的,不论事前预谋还是临时起意,都是为抢劫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均以抢劫定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行为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定故意杀人(伤害)罪。
2.实施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害在场人或被抢劫人的,均以抢劫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关于个人非法经营食盐定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以上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00吨以上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