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1.31【实施日期】2013.01.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省委与政法委召集下,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联席会议,就我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关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财产而拒不支付的情况。有无财产,不应仅从是否营利上认定,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即使连续数年亏本无利,但只要其仍有积累的财产,就应支付劳动者的薪酬,否则,就可以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是指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工作的问题
(一)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政治责任感,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处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到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努力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分工协作,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诉讼便利,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努力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
(五)当事人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犯罪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附《涉嫌犯罪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六)公安机关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应当告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决定,及不执行决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公安机关告知后,对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仍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