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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沈司发[2012]10号【发布日期】2012.08.01【实施日期】2012.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规范、稳定、有效运行,全面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平台是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区域监管,具备人员接收、矫正措施、报表统计、档案查询、矫正终止、声纹识别、对象监管、信息管理、相关信息、审批评议等十项功能,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的高效管理平台。

第三条 监管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区县(市)司法局按辖区负责、司法所具体操作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五条 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矫办)职责:

(一)对全市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组织各区县(市)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

(三)对区县(市)社区矫正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

(四)对区县(市)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社矫办)职责:

(一)对本区县(市)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指导、检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平台基本信息的录入;

(三)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

(四)对司法所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

(五)对司法所提交的网上办公项目进行审批;

(六)对司法所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司法所职责:

(一)建立和维护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

(二)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并负责发布平台网上通知;

(三)向区县(市)社矫办提交网上办公项目审批;

(四)按时汇总上报本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报表;

(五)负责本乡镇(街道)监管平台其它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

第三章 运行及维护

第八条 电子档案更新维护周期为一个月,动态的工作数据要随时更新。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建立其电子档案。

第九条 定位手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用于实施定位监管和实现动态管理的专用通信工具,负有监管职责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监管手机,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定位手机,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功能。监管定位手机必须专人专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

第十条 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的配置方式:

(一)现有手机及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使用原手机及原号码;

(二)现有手机无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市司法局配置移动号码卡;

(三)无手机、无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市司法局配置手机和移动卡号码。所配置的手机和移动卡号码,社区矫正人员只有使用权,解矫后手机及号码卡由司法所收回,上交区县(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实施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发生通话费及短信费,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承担。司法所应将资费标准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 手机定位监管实行所长负责制,流程如下:

(一)审查。司法所对符合条件、应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严格审查,并记录备案。

(二)告知。实施手机定位监管前,司法所应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出具《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附件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附件二)签字,并明确手机定位监管相关规定及手机资费等情况。(告知书、承诺书的签字在入矫宣告仪式时一并举行)。

(三)定位。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名单》(附件四),加盖司法所公章,提交区县(市)社矫办。由区县(市)社矫办审核后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名单》(附件三)加盖公章,报市社矫办审批,开通手机定位监管业务。区县(市)社矫办、司法所应及时将定位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第四章 手机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状态,因话费或电量不足造成停机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妥善保管手机,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人为有意损坏,如发生手机遗失、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惩处:

(一)手机因话费不足停机或电量不足造成关机时间超过3小时两次以上的;

(二)毁损手机、人机分离两次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经告诫不服从管理的;

(四)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的;

(五)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

(六)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司法所承担对监管平台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对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第十九条 区县(市)司法局对监管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社矫办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区县(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挂钩。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的建立情况、数据更新维护情况;

(二)手机定位监管工作流程落实情况;

(三)短信交互平台使用情况,短信教育落实情况;

(四)对实施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教育、跟踪管理以及紧急事件处理情况;

(五)社区矫正统计报表上报时限及准确率情况;

(六)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网上申报及审批落实情况;

(七)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等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接入监管平台的电脑,要安装杀毒软件和病毒防火墙等软件,妥善保管好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登录密码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管平台内的信息不得向无关单位及人员泄漏。出现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监管告知书》;

附件2:《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附件3:《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名单》(区县司法局填报);

附件4:《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名单》(司法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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