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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文字号】大工商[2011]50号【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冻结或强制转让企业股权或投资,确保协助执行股权冻结或强制转让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的基本要求

1、协助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证件齐备。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中股权或投资进行冻结或强制转让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息或红利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

3、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记载协助执行事项应当清楚、明确,有具体的协助执行指向。对冻结股权或投资的,应当明确冻结被执行人在哪个公司或企业的股权、金额、冻结时限及所占比例。对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的,应当明确协助强制转让的对象和数额,提供依生效判决或裁定取得股权或投资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有关手续)。

不符合上述接收要求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不接收的理由;符合上述接收要求的,签收法院的有关送达文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记录下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依照流程办理。

二、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操作

1、接收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进行锁定。在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内录入以下内容:冻结机关、冻结文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冻结金额、股权冻结比例、冻结起始日期、冻结截止时间、解冻文号、解冻时间、冻结标志、执行状态、解冻机关。在股权或投资冻结期间,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其它登记事项变更可正常办理。

2、法院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股权或投资要求协助执行时,其股权或投资已全部冻结的,不再重复冻结。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前一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属于部分冻结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剩余股权或投资的冻结。

3、出现下列冻结股权或投资消除情况的,解除系统锁定:(1)原发出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了解除冻结股权法律文书;(2)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失;(3)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转让。

三、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依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的操作

内资有限公司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划转股权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的通知》(大工商[2010]2号)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参照上述规范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划转股权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213号)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规范〉的通知》(大工商发字[2006]第176号)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四、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或投资的操作

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或投资,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登记机关接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

(1)填写《协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录入新的出资人信息,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该企业进行锁定,工商机关协助法院强制划转股权之日即为股东或投资人变更时间;

(2)向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下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法定送达方式;

(3)将《协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信息登记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材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4)可应人民法院、取得股权或投资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具企业股东被强制过户后的工商登记查询卡。

2、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按照《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股东出资信息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确认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其它股权或投资强制过户事项

(1)企业履行《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规定的义务后,解除系统锁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股权所在公司或企业的其他变更、备案、注销等注册登记手续。

(2)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五、协助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或投资过户之后的监督管理

1、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由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登记机关名义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检审查。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通过企业年度检验。

六、登记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1、信息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发与之配套的综合业务系统软件,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2、企业信息咨询和档案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向社会提供企业股东被强制过户后的工商登记信息。

3、法制部门应当定期调研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与注册、监管部门会商解决。同时要加强同上级行政机关、各级人大以及法院的沟通,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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