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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部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9.28【实施日期】2007.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决定于2007年10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仅编制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凡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申报机构管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10人以上(含本数);

(二)申报机构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含本数);

(三)2004年-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参加执业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机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机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机构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并已得到初步认定的;

(五)机构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机构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室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技术处、监察室等部门人员共7人组成。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8份,材料中所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民事审判第三庭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各位评委所评分数的平均数为申请人的得分 。

(四)首批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名额暂定为16-17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破产清算事务所1-2家 。(具体名额根据申报情况最后确定)

如遇两个以上申报人分数相同,由评委投票,按票数多少决定入选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沈阳日报》、沈阳法院网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对编入初审名册机构的实名举报。

(六)公告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举报进行审查,经查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除名。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沈阳日报》、沈阳法院网上正式公布,同时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七)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

①专职律师人数:

拥有10名(含本数)专职律师的,计5分 ,每增加1名,加0.5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办公场所:

租赁办公场所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2.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125分。最高不超过7.5分。

自有产权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③成立年限:

成立3年(含本数)以上的,计5分; 每增加1年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2、执业业绩和经验

①2004-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本数)的,计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收入数额按纳税额计算。

②执业表彰(2004-2006年):

受到市级(市委、市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加2分;

受到省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5分。

3、专业经验(2004年-2006年):

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专项非诉讼业务的:

达到6件(含本数)的,得2分,每增加1件,加0.5分;超过 20件以上的,每件加0.2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该所或该所现职律师曾担任负债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破产案件清算组成员的:

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本数),每件加1分;

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本数),每件加2分;

5000万-1亿元(含1亿元本数),每件加3分;

1亿以上,每件加4分。

4、专业水准(2004年-2006年)

本所律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得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得2分;合著的,每本书得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5、责任承担能力

①机构性质:

合伙制,得10分 ; 有限责任制,得5分。

②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

保险金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计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超过20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

①注册会计师人数:

拥有10名(含本数)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 ,每增加1名,加0.5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

②办公场所:

租赁办公场所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2.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125分。最高不超过7.5分。

自有产权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③成立年限:

成立3年(含本数)以上的,计5分; 每增加1年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2、执业业绩和经验

①2004-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本数)的,计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收入数额按纳税额计算。

②执业表彰(2004-2006年):

受到市级(市委、市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加2分;

受到省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5分。

③执业经验

该所现任职的注册会计师受托参与企业破产案件清算事务的:

每件加1分;

该所或该所现任职从业人员曾担任负债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破产案件清算组成员的:

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本数),每件加1分;

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本数),每件加2分;

5000万-1亿元(含1亿元本数),每件加3分;

1亿以上,每件加4分。

3、专业水准(2004年-2006年)

本所注册会计师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得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得2分;合著的,每本书得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4、责任承担能力

①机构性质:

合伙制,得10分 ; 有限责任制,得5分。

②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

保险金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计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超过20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机构规模

①机构规模

拥有10名(含本数)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经营管理经验的从业人员人数,计5分,每增加1名,加0.5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②办公场所:

租赁办公场所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2.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125分。最高不超过7.5分。

自有产权达到100平米(含本数)的,计5分,每增加100平米加0.5分,超过1000平米的,每增加100平米,加0.2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③成立年限:

成立3年(含本数)以上的,计5分; 每增加1年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2、执业业绩和经验

①2004-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含本数)的,计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收入数额按纳税额计算。

②执业经验

该所或该所现职从业人员曾担任负债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破产案件清算组成员的:

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本数),每件加1分;

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本数),每件加2分;

5000万-1亿元(含1亿元本数),每件加3分;

1亿以上,每件加4分。

3、专业水准(2004年-2006年)

本所人员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得0.5分;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得2分;合著的,每本书得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4、责任承担能力

①机构性质:

合伙制,得10分 ; 有限责任制,得5分。

②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

保险金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计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超过20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该项最多不超过15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管理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管理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2007年10月25日前向市中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表可从市中院领取。

联系人:姜梅 、贺菲

联系电话:22763252、2276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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