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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3.18【实施日期】2007.03.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3年以来,我院从实际出发,尝试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裁判水平的提高,收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使案例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在总结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意选择已经生效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了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对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了“同案同判”,表现在同一法院或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必须统一。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由此引发社会非议。案例指导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客观需要下应运而生的,它所要求的“同种情况同种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原则体现。具体明确、易于把握的指导性案例,克服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抽象和原则的不足,有利于法官借鉴参考,做出公正判决。

第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很多同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参照判决,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尤其是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因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引起的重复的改判和发回重审,从而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实现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指导性案例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避免司法权的滥用,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审判活动。定期公布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可以给公众提供一种司法预期,当事人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可预知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利于息诉服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国情,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从我市法院的客观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一是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即指导性案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既要保证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裁定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审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加强案例指导,必须深刻理解法律本身蕴含的精神,正确执行法律,而不能违背我国的司法制度,盲目创设法律规则,做出与现有法律精神相悖的判例。二是要坚持合理性的原则,即指导性案例要合乎公平正义的要求,合乎法理和衡平原则。指导性案例应是社会认知程度高,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案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公共政策必要的、善意的尊重,使裁决更能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的需要。尤其是对于群体性纠纷,指导性案例更应体现其社会功效;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务求使指导性案例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考量,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要坚持实效性原则。要紧紧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及时、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循序渐进,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避免盲目轻率、不注重效果的形式主义,力争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标准

指导性案例主要从我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中产生。对于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经生效的案例,也可以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务需要,有选择地推荐为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裁判(包括执行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

1、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在刑事、民商、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中具有典型意义,能对同类案件的审判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案件。

2、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运用法理精神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作出裁判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反映新的法律事实、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案件。

4、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案件。

(三)社会效果突出,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裁判结果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等方面效果突出,对法官具有指导意义,并对社会起到教育、引导或警示作用的案件。

(四)裁判结果正确,能够充分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的案件。

(五)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地归纳争议的焦点,正确地阐释法律法规的内涵的案件。

四、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发布

(一)收集审判实务对指导性案例需求。各审判庭结合本部门审判实务所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研究室报送近期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和疑难案件情况。由研究室分类汇总后,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交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审判部门备存,以便在讨论或研究案件时,能够针对需求确认或推荐哪些案件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

(二)指导性案例的推荐:

1、本院各业务庭认为本庭所审理的案件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向审判委员会推荐;

2、各位主管副院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所分管的案件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向审判委员会推荐;

3、研究室在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向审判委员会推荐;对于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经生效的案例,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务需要,应推荐为指导性案例的,由研究室撰写推荐理由和评析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指导性案例的确定。市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确认指导性案例。

(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审判委员会确认为指导性案例的,由案件承办人或所在审判庭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体例编写后,交研究室编辑整理,通过本院《法官论坛指导性案例专刊》和《沈阳法院网》发布。《法官论坛指导性案例专刊》每季度发布一次。

五、指导性案例的编写体例

指导性案例的写作格式应参照人民法院报的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裁判要旨、案情、审判、评析、案号、案例编写人、案例评析人八个部分。各部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主标题是对指导性案例核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

(二)裁判要旨是对案件的特点和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指导意义等内容的简要概括;

(三)案情部分要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和法院查明的事实等内容;

(四)审判部分要准确、全面、层次清晰地概括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原貌;

(五)评析部分要围绕案例的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社会生活实际进行分析评价,并阐释案例的指导价值;

(六)案号为指导性案例终审裁判的案号;

(七)案例编写人为指导性案例的撰写人;

(八)案例评析人为指导性案例评析部分的撰写人。

六、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识别、利用和清理问题

(一)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识别问题。法官在应用指导性案例时应当注意掌握“识别技术”,即在遵循“相同案件同种判决”这一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理解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和法律意义,注意识别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差别,尤其是在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方面上的差异,从而做出正确判断。不能盲目照抄照搬指导性案例,进行概括性适用。

(二)指导性案例仅供两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参考,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其指导性来源于案例正确适用法律具有的说服力,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不能直接援引。

(三)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律的变更,尤其是一些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要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断进行清理。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由市法院研究室提出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废止。

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保障、激励措施

为了使案例指导工作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市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报送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的调研成果。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人民检察院通报,并运用《法官说法》栏目做好法律宣传,并通过建立一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实行指导性案例通报考评制度。市法院将定期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各部门的报送情况,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审判质量和法官业绩考评范畴。

(二)沈阳市法院每年度“十大优秀指导性案例”,从被审判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性案例中选出。对确定的优秀指导性案例,由研究室编发《优秀指导性案例》专刊,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报道。

(三)市法院研究室对于被确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载体推荐,一经采用将按照优秀调研成果予以奖励。

(四)市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工作,定期研究、总结,使本部门产生更多的指导性案例,以推动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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