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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辽高法[2000]21号【发布日期】2000.02.15【实施日期】2000.0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中级法院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下级(上线按最高人民法院11号通知处理)调整如下:

一、中级法院管辖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法院20万元以上。

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6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法院50万元以上;

4.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作一审案件审理;

5.大连海事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三、各中级法院如审理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超出所定限额的案件,在受理前须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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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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