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第2号【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44个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执行义务主体惩戒措施,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特发布本公告。
一、特殊主体的范围
本公告所称特殊主体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道德模范、慈善类奖获得者等自然人义务主体。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家出资企业、集体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类文明单位和慈善类奖获得单位等单位义务主体。
二、惩戒措施
凡本公告中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在法院通知履行义务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财产报告令,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自然人特殊主体的惩戒措施:
1、将失信情况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察部门及道德模范、慈善类奖授予单位,并建议按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和对其在晋职、晋级、荣誉获得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禁止;
2、对已列入失信名单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律将其失信情况抄告其所在委员会及选举单位,并建议不再作为组织推荐的候选人;
3、对在列入失信名单后获得的道德模范称号、慈善类奖项的被执行人,一律通知和建议授予单位予以撤销。
(二)对单位特殊主体的惩戒措施:
1、将失信情况抄告其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建议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范围。同时抄告综合治理部门,建议将其履行义务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2、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对其所在单位发生债务以后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有无执行能力和规避执行情形。审计结束后,审计结论将视情抄送纪委监察机关和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程序
1、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首先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2、对确定为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时将同时向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及执行法院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
3、对没有在限定时限内履行义务的特殊主体,可视案情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或促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亦可直接采取本规定第二项惩戒措施;
4、各基层法院执行部门每月要向市中院报告特殊主体的受理、执行进展及惩戒措施实施情况,市中院将视情予以进行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