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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健全案例指导制度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参考性案例对类似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参考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考性案例的范围、效力和适用

1.本意见所称参考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1)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和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裁判的;

(3)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

(4)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难或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的;

(5) 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作出正确裁判的;

(6)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作出公正裁判的;

(7)其他对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具有参考作用的。

2.省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执行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

本意见所称类似案件,是指法律关系属同一种类,案由相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相似的案件。

本意见所称参照,主要是指参考并仿照参考性案例体现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法律精神、确定的法律思想、适用的裁判规则来做出判断,而不是生硬照搬裁判结果对待决案件做出裁判。对于参考性案例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其所确认的对法律及裁判规则的理解与解释方面,不得将参考性案例作为支持待决案件裁判结果的依据而直接援引。

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对所参照案例和待决案件是否为类似案件予以识别,确保适用规则的准确性。

3.对类似案件或相同法律问题作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裁判规则的裁判的,同级法院研究室应当收集相关材料,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法院研究室备案。

二、备选参考性案例的编写、报送和审定

4.全省法院要深刻认识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要将案例的应用作为法律原则的补充和法律精神的诠释,使案例工作成为提升全省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抓手。

5.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发现和培育案例工作的做法,注意收集、整理工作中的经验,逐步建立案例培育和编选机制。要加强业务学习,准确理解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裁判规则和反映的法律精神,努力提升案例应用效能,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科学的案例应用方法,将参考性案例释法说理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对待决案件的精准司法裁判。

6.案例的编写由案件的主审法官具体负责,由所在审判业务部门组成编写小组,集思广议,深入研讨,在主管院长、庭长及研究室协调指导下进行案例的编写。

7.报送的备选参考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七部分组成。其中裁判要点应当完整表述裁判规则且合法、准确、精炼、无歧义。

报送的备选参考性案例应附送案例推荐表、案例文本及报送说明、所经过的各个审级的裁判文书及其电子版。

8.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及其基层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审理、执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意见第1条要求的,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省研究室。

省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对本部门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经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送研究室。

9.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每月20日前要报送至少1篇备选参考性案例,案件数量较大的沈阳中院、大连中院每月20日前要报送至少2篇。省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至少1篇备选参考性案例。

10.省法院研究室对案例进行审查后送编审委员会评阅,根据评阅意见将符合要求的案例报经分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为参考性案例的,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

三、备选参考性案例的社会推荐

1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四、健全参考性案例工作机构

12.省法院负责案例指导、编报、联络等具体案例管理工作。各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要在研究室内设置1至2名熟悉审判业务、综合素质高的法官作为专职案例工作人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案例工作人员,负责案例的编报和日常联络工作。

省法院成立参考性案例编审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室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各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为编审委员会委员。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五、参考性案例的发布与编纂

13.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考性案例在省法院局域网上发布并在《审判新视野》上刊载,供全省法官参考运用;同时在省法院互联网站上公告发布,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案例参考使用平台。

14. 省法院统一编号管理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不定期编发《辽宁法院参考性案例》,印发全省法院,同时加强案例库建设。

15.加强对参考性案例失效退出的管理工作,对与新法冲突的原有参考性案例,和已失去参考价值的参考性案例及时清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退出。

六、参考性案例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16.省法院将参考性案例编报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所编报案例的采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

17.省法院每年年底对案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全年案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入选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作者予以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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