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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3]48号【发布日期】2013.09.23【实施日期】2013.09.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案专项清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清理解决积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时限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清,摸清积案底数,及时汇总上报,做到明确责任、集中化解、依法处理,确保行政机关未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案尽快得到解决。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从即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结束。截止2011年12月31日行政机关尚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全部纳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范围。市政府将此次积案清理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完成相关工作的县区政府和部门,年终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偿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化解债务、解决执行积案。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积案清理工作经费和偿债资金,所欠债务原则上按原渠道偿还,不得转嫁、逃避责任。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执行积案,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三、规范行政行为,减少争议纠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加强行政应诉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

附件:1.市级政府案件明细表(略)

2.盘山县政府案件明细表(略)

3.大洼县政府案件明细表(略)

4.双台子区政府案件明细表(略)

5.兴隆台区政府案件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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