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5.05【实施日期】2014.05.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现已核定的各区、县(市)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14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以杜绝因行政区域界限不清导致的互相推诿管辖现象。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审查立案,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街、路、门牌号等地址所属的街道或者社区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无法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应由当事人提供该地址所属街道或者社区的证明材料。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因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共同报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指定管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5日
附件:各基层法院辖区街道、社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