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辽高法[2010]49号【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全省法官和律师诉讼活动的职业纪律约束,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履行各自职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做到: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为律师安排阅卷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4.对律师代理、辩护资格进行审查。
5.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6.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查律师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7.严格遵守《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试行)》,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法院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廉洁司法。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做到:
1.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委托。
3.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4.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5.维护法律权威,在庭审活动中遵守法庭规则,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秩序。
6.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支持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积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等疏导稳控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7.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三)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办由律师提名要求办理的案件。
2.向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律师。
3.为律师推荐、联系、介绍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4.私自单独会见本人或者所在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
5.为不正当目的,与承办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诉讼阶段私下商议案情,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6.与承办案件的代理律师有正常诉讼活动之外的接触。
7.与律师在委托评估、拍卖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徇私舞弊。
8.受律师请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向律师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9.违反规定,拒绝律师查阅、复印案件材料。
10.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索取或者接受律师钱物、有价证券等,要求律师报销应由法官个人承担的费用;参加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向律师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接受律师请托,为律师联系、安排法院领导、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12.策划、指使、介绍、默许近亲属暗中代理案件。
13.由律师代替撰写裁判文书,代替调查、取证。
1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法官或者通过非正常途径指定法官承办特定案件。
2.要求法官为其推荐、介绍、承揽代理、辩护案件。
3.私下约见本人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
4.与法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徇私舞弊。
5.请求法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向法官打探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
6.向法官送钱、送物,宴请本人代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安排本人代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参加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者为法官报销各类费用。
7.指使、诱导、帮助当事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法官送礼、行贿。
8.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物或者其他利益。
9.与法院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自己代理或者以他人名义,采取隐秘方式代理法院受理的案件。
10.代替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调查、取证等。
1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官和律师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法官和律师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法官或者律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如涉及到对方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向对方单位发出情况通报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处罚办法
法官违反上述要求,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律师违反上述要求,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建立双向监管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省司法厅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共同组织召开法官、律师代表联席会,听取法官、律师对诉讼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反映和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意见、建议。
2.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相互沟通队伍管理情况,共同研究制定预防法官与律师违反规定交往的对策,探讨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和措施。
3.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者辖区工作需要,随时相互联系,沟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落实好本实施意见。
(二)建立信访举报及查处情况沟通制度。
1.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
2.法官、律师对对方不正当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对遭到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
3.法官、律师发现对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举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对法官或律师存在的不当行为需要查纠整改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对方。对于投诉、举报失实的,应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将情况告知对方。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并在各自系统内予以通报。
四、对口联系部门和适用范围
(一)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为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工作的对口联系部门,共同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全省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法院、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