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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科学规范上诉案件移送环节, 加强上诉案件卷宗移送管理,确保上诉案件依法迅速准确立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上诉案件移送

一、一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一条 一审法院将裁判文书向全部当事人送达完毕后, 才可向市法院移送卷宗材料,不得遗漏任何一位当事人。

第二条 一审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当事人上诉须知》。

第三条 一审法院负责接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审查确定该当事人上诉是否合法有效。在确定该当事人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上诉状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当场开具《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由

一审法院代收上诉费。《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一审法院留存,一份给上诉人,一份随卷移送市法院。

第四条 一审法院在接收当事人上诉状时,应当在每份上诉状右上方加盖《诉讼材料接收专用章》,在上面签名并填写接收日期;收到当事人邮寄上诉状的,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第五条 一审法院在接收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时,应当请上诉人填写一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上诉人签字确认后,随卷移送市法院。

第六条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的交纳与审批

第七条 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由一审法院代市法院收取。由一审法院案件承办人通知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通知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虽申请缓、减、免交但未获批准又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八条 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应依据发回重审裁定书向市法院申请退费。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应向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

再审案件原审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

第九条 一审法院在给上诉人开具《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时,应在通知单中写明交纳上诉费的截止日期、交费金额等内容,告知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为保证申请的及时审批,一审法院应告知上诉人持申请书、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及其他上诉必需材料在通知单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在一审法院办理审批手续。市法院不接收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由一审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立案庭庭长审查后,将《上诉费申请缓、减、免交审批表》一式二份随上诉卷宗材料报送市法院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一审法院未收到上诉人提供的上诉费收据或缓、 减、 免交上诉费未经一审法院审查的,不得向市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材料。

三、立案裁判信息的网上移送

第十三条 一审法院应按“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设定的规范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每件案件的全部立案信息。对于当事人众多的案件,要认真填写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简略。

第十四条 一审法院报送上诉卷宗材料前,要在“办案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理一审立案信息网上移送事宜。市法院对于未办理立案信息网上移送的上诉卷宗材料应退回,要求一审法院补办。

四、上诉卷宗材料的及时移送

第十五条 一审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移送时,应认真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函》和《案卷移送明细表》,随卷一起移送市法院。

第十六条 移送案件材料必须齐全。移送时,应附一审案卷所有卷宗。发回重审上诉案件应将重审及初审全部卷宗移送。再审上诉案件应将再审及初审全部卷宗移送。

一审卷宗必须按规定装订整齐,并加密封条,卷皮案由与判决案由应相符合。

上诉卷宗材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整齐成册:

(一)上诉移送函(加盖一审法院院章);

(二)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

(三)上诉状原件、答辩状原件;

(四)上诉费收据或上诉费缓减免交审批手续;

(五)上诉状送达回证;答辩状送达回证;

(六)公告的送达回证;

(七)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

(八)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份原件;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七条 对移送材料齐备的上诉案件,市法院即日签收。 对材料不齐备的不予签收, 当日退回。一审法院应在七日内补齐手续后再行移送。

第十八条 一审法院自开具《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三十日,将全部上诉卷宗材料移送市法院,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第二章 刑事上诉案件移送

第十九条 一审法院负责接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审查确定该当事人上诉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一审法院应按“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设定的规范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每件案件的全部立案信息。对于当事人众多的案件,要认真填写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简略。

第二十一条 一审法院报送上诉卷宗材料前,要在“办案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理一审立案信息网上移送事宜。市法院对于未办理立案信息网上移送的上诉卷宗材料应退回,要求一审法院补办。

第二十二条 一审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移送时,应认真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函》和《案卷移送明细表》,随卷一起移送市法院。

第二十三条 移送案件必备材料:

(一)附有案件上诉移送函;

(二)附有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加一份);

(三)附有上诉状二份;

(四)附带民事原告或被告提出上诉的附有民事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二份;

(五)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无上诉状的,一审宣判笔录中有被告人口头上诉的内容;

(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附有抗诉书五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加一份);

(七)一审卷宗按照规定装订整齐,加密封条;卷皮案由与判决案由应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对移送材料齐备的上诉案件,市法院即日签收。对上诉材料不齐备的上诉案件不予签收,当日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在七日内补齐手续后再行移送。

第二十五条 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至市法院。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一审法院立案庭对本院各审判庭移送的案件卷宗具有审查责任。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卷宗不得向市法院移送。

第二十七条 市法院定期对一审法院立案信息填写得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及办理网上移送不及时的法院予以通报,并纳入对该院立案工作的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超期移送的,一审法院应向市法院加盖院章书面说明迟延移送原因。市法院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对该院立案工作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上诉案件卷宗移送管理工作,参照民事上诉案件移送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后附上诉案件移送管理文书样式,供全市法院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说明:

附件一、二、三、四、六适用民事、行政上诉案件

附件五适用各类上诉案件

附件七适用刑事上诉案件

附件一:

当事人上诉须知

你本人(或你公司)与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一、如提出上诉,请在本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将上诉状一式份递交一审法院主审法官。

二、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提供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你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一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负责对上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当场开具《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不符合上诉条件的,释明法律原由。

四、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一审法院代市法院收取。由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应持《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在《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在一审法院交纳上诉费,开具上诉费收据。

五、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将申请书、确有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等在通知单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由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由一审法院办理审查手续。市法院不接收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材料。

六、上诉人在取得上诉费收据后,应在一周内将上诉费收据交给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以便一审法院及时移送上诉卷宗材料。

七、上诉人未在《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 足额交纳上诉费, 又未取得批准缓、减、免交上诉费审批单的,一审法院将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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