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辽高法[2009]120号【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二、传统民事部分
19.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又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均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