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10【实施日期】2018.04.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如下公告:
一、在我省三级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前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本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联系电话:各市区号+12368或者执行法院的公开电话。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