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过本院网络平台将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上传淘宝网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每月底向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案件基本数据。
未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本院执行部门整理审核案件资料后,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上传淘宝网平台进行司法拍卖。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共同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各级法院司法装备部门保障必要的物质装备、工作经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维护和监督辖区基层法院司法拍卖网店,并与淘宝网进行技术协调;
(二)审核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三)根据执行部门建议,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可以因拍卖财产需要在评估过程中制作);
(四)办理个别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五)上传《评估报告》、《标的物情况调查》、《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和照片等资料到淘宝网,完成相关后台设置;
(六)拍卖公告信息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法院门户网、官方微博、微信等现代化信息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在人口密集的专业市场、小区公告栏、路边报刊栏其他媒介上发布信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原则上每周在报纸上公告一次法院网拍信息,相关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年度办案经费预算。
(七)接受竞拍人技术咨询;
(八)查看保证金、拍卖余款到账情况并办理划转手续;
(九)核对买受人身份,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向执行部门移交网拍后台结案数据及《成交确认书》;
(十一)整理网拍资料,建立档案;
(十二)协调、处理涉及拍卖平台内容的网拍异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启动、中止、撤回等;
(二)确定当事人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审查确定优先购买权人,并制定《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其它所需资料;
《标的物情况调查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2、拍品名称、权属证明及权利限制情况(提供文件)
3、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
4、拍品现状(房屋腾空、租赁情况,配套情况)
5、拍品瑕疵交代(相关罚款、滞纳金情况)
6、通知当事人、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流拍报告的通知的送达手续;
7、网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提出建议拍卖起拍价、保留价、增价幅度、保证金,协助办理个别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四)组织看样,协同拍摄拍卖财产情况视频照片,协助接受电话咨询;
(五) 制作裁定,办理财产解封及交付手续;
(六) 协调、处理拍卖财产异议及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 对外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的,价高者得。
第十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
第十二条 审判执行部门应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说明理由,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已上网的标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委托拍卖,有正当理由需改为委托拍卖的,需报分管执行部门院领导批准。
对因涉诉财产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暂缓或撤回网拍公告的,由执行部门提交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撤回或延期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仍按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执行部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可以在财产评估阶段提前介入,为网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评估机构做好录制视频、拍摄照片等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