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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实施《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细则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3.12.10【实施日期】2003.1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机制,提高首次接待和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按照内部业务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把控告、申诉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落实首办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分工的有关规定,首次受理和办理属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承办人员负首办直接责任。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根据业务分工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要求进行审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级检察院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树立“大首办”意识和共同的窗口意识。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本部门承办的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认真办理。

第七条 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控申部门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部门反馈的办理情况,移送或交办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来信来访的控告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控告申诉部门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实行全程跟踪,做到责任明确、负责到底。控告申诉部门在受理审查后,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附后),对审查后分流、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流程按顺序逐项填写,首办责任部门逾期没有反馈或上报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对移送或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催办、督办,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二章 首办责任制标准及要求

第一节 办理首次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进行审查分流。

(一)对来信、来访案件,首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审阅,弄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并依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向当事人指明投诉渠道,必要时予以联系和协调。

(三)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重要来信来访,由控申部门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批准,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或交下级检察院办理。

第十二条 首次办理来信来访,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重复来信。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首办案件的答复反馈工作。对涉及本院有关部门的案件,有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协助首办责任人,与控告申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答复工作, 提高一次性处理的成功率,积极防范和全力劝阻越级特别是赴自治区、进京上访。

第十四条 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重要来信制度。检察长接待和阅批的重要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按照检察长的批示,及时审查、移送、交办、督办和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五条 对集体访、告急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依法办理。情况紧急的应控制事态,做好疏导工作。必要时报告检察长,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统一组织,首办单位 和首办责任人协调配合,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上访老户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 应当将办理情况存档备查。控告申诉人不服缠诉的,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应当亲自接待处理并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息诉工作。如有新的情况和理由,认为必要时,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办理。

第二节 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受理后,在移送、办理等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谁承办,谁负责,努力把 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复查,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也要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从根本上避免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来信甚至上级交办才办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 程序合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防止出现违反程序办案,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不当,久拖不决等情况。同时,首办责任人要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认真听取和审查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防止简单书面审查。

第二十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应当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的,要坚决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增强首办责任单位的纠错能力,减 少、杜绝出现该纠正不纠正,当事人到上级申诉后案件被纠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认真审查办理因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而提出的的申诉案件。确属违法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要努力做好返 还财产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首办责任人要把息诉工作作为办理 刑事申诉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应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稳定一方。对于纠正的案件,在抓好决定执行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案件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 刑事申诉案件,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进办案机制改革。

第三章 机构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上级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下级检察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检察院应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经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定期进行工作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检察院应将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本院“五好处(科)室”、“规范化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作为评选“优秀检察官”、“优秀接待员 ”以及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要把首办责任制的执行和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文明接待室评比的重要条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对首办责任单位、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属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没有到上级院上访的老户或集体访的;

(二)对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结,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三)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群众满意,善后落实和执行工作到位,无遗留问题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

(四)交办案件全部按期办结,案件办理质量高,受到上级检察院和有关领导机关表扬的。

第三十条 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办理不当,造成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的信访人长期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二)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三)管辖内控告、申诉不依法受理或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该立不立、造成严重积压,所办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被上级院多次督办、催办的;

(四)办理的对本院管辖的案件依法纠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对决定赔偿的拖着不赔,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对本院管辖或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未及时办理,逾期不报或不认真查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案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首办责任制的奖惩由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有 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之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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