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银中法[2013]45号【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3.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全面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和滨河新区建设,结合全市法院开展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现就全市法院深化为大局服务,依法保护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精神,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推进“两区”建设和银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
益的司法理念,坚决清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歧视,毫不动摇地依法支持其发展。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环节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既注重程序上的公正,更注重实体上的公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三、要依法公正审理好“两区”建设中发生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保证其合法诉权。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及时慎重处理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行政收费、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四、及时审理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权益案件,注重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人或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摒弃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更好的为我市重大项目、重要产业及园区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五、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虚假、恶意诉讼,甚至哄抢民企财产的行为,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严厉打击非法吸储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单个企业资金链断裂波及其他企业等问题。对于民间借贷中超出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减轻非公经济融资成本。
七、慎重适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发展前景较好,一定时期内能恢复正常经营的非公企业,尽量避免因保全措施对非公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八、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立类型案件反馈协调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问题,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经营漏洞,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