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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为大局服务依法保护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银中法[2013]45号【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3.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全面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和滨河新区建设,结合全市法院开展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现就全市法院深化为大局服务,依法保护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精神,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推进“两区”建设和银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

益的司法理念,坚决清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歧视,毫不动摇地依法支持其发展。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环节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既注重程序上的公正,更注重实体上的公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三、要依法公正审理好“两区”建设中发生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保证其合法诉权。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及时慎重处理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行政收费、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四、及时审理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权益案件,注重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人或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摒弃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更好的为我市重大项目、重要产业及园区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五、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虚假、恶意诉讼,甚至哄抢民企财产的行为,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严厉打击非法吸储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单个企业资金链断裂波及其他企业等问题。对于民间借贷中超出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减轻非公经济融资成本。

七、慎重适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发展前景较好,一定时期内能恢复正常经营的非公企业,尽量避免因保全措施对非公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八、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立类型案件反馈协调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问题,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经营漏洞,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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