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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银检发[2014]17号【发布日期】2014.05.22【实施日期】2014.05.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检察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高检院、区检院关于深化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全国、全区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进一步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继续巩固以往检务公开成果的基础上,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对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检务公开基本原则,充实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相关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深化公开的主要内容、方式及责任主体

全市检察机关要在继续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基础上,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最近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由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向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转变。深化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综合性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

(2)高检院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

(3)检察机关工作纪律和规范。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职能

任务,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4)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决策、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及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公开时限:以上各项内容均要求主动及时公开。第(1)、(3)、(4)项在检察机关各办理环节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向社会各界公开。

4.公开形式: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大厅电子屏(控申接待大厅电子屏)、“检察开放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5.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政治处、政研室、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处、控申处、技术处协助配合。

(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

(1)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如逮捕、移送起诉、判决等情况,及时公开)。

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主要指上级领导关注、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群众多次上访控告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市院查处的处级以上、基层院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公开。处级以上,纪委移交案件及其他敏感案件经市院审核后决定是否公开。

(2)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压、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的公开。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应依法公开。

(3)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适时公开)。有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者社会效果不好的,经上级院审核后可以不公开。

(4)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的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公开,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要求不愿公开的可以不公开。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不宜公开。

2.公开时限:以上各项内容允许公开的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向社会各界或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公开。

4.公开形式: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大厅(控申接待大厅),新闻发布会。

5.责任部门: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牵头,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政治处等部门协助配合。

(三)诉讼监督工作方面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

(1)不(予)批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已作出

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主动公开),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

不支持抗诉决定书(依申请公开)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不宜公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愿公开裁判文书的、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者负面影响较大的可以不予公开。

(2)案件所在环节、办案部门、承办人员、办案时限、处理结果等程序性信息(主动公开)。

(3)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依申请公开)。

(4)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申请公开)。

2.公开时限:以上各项内容,主动公开的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在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公开对象:主动公开内容向社会各界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公开。

4.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内容在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大厅电子屏(控申接待大厅电子屏)、案管办案件查询系统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通过书面答复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口头或书面公开均应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责任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牵头,案件所处检察环节的业务部门、上前城检察院协助落实。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申请公开)。

2.公开时限:在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向申请人公开。

4.公开形式:口头或书面向申请人公开,申请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报送领导审批后,将特定内容用适当的方式向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公开,口头或书面公开均应由申请人书面签字认可。

5.责任部门:控告申诉处牵头,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协助落实。

(五)队伍建设方面的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主动公开)。

2.公开时限:在检察机关各办理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实名举报人。

4.公开形式:向实名举报人答复,口头或书面公开均应由申请人书面签字认可。

5.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牵头,政治处协助落实。

三、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和机制

(一)健全“五项工作制度”

1.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凡以院名义做出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受理、撤销案件、不予赔偿、申诉案件维持原决定等终结性处理决定,应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适用做出分析性说明,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阐述作出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办理程序。将说理作为一项程序性要求纳入案件办理流程和案件质量评查内容,进一步规范说理文书的内容、格式等,对应该说理而未说理的或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予以扣分。市院将继续组织开展释法说理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

责任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牵头,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作出终结性决定的部门落实。

2.健全风险事项评估和公开审查、听证答复制度。在办案各环节中进一步落实好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可能影响稳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责任部门:公诉、民行、控申等业务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3.严格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全市检察机关要把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办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等案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告知制度,确保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4.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分门别类邀请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参观、展示、互动等途径,全面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创新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查办大要案等工作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能够直观地感受和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在邀请人员上,既要有一定比例的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也要兼顾到企业、单位、社区、乡村等其他社会群体。在开放形式上,除传统的宣传栏、宣传展板和宣传手册外,应当积极利用新媒体手段扩大受众面,尽可能地让普通老百姓通过检察开放日近距离感知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检察开放日”一年至少两次,上半年主要展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创新举措等工作情况;下半年主要展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等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政治处、政研室及各业务部门协助落实。

5.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理上意见争议分岐较大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等引导舆论。新闻发布工作一年至少两次,上半年主要发布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创新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情况;下半年发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政治处牵头,相关部门协助落实。

(二)完善“五项保障机制”

1.建立检务公开考评机制。科学制定检务公开考评办法和指标体系,明确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案件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责任要求。市院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基层院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责任部门:政治处牵头制订,各责任部门为考评监控部门。

2.建立健案件办理情况依法公开查询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案件办理查询服务台,负责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查询申请,并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案件办理情况公开查询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审批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守案件秘密。查询人对所查询案件信息有异议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核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控申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能够明确答复的,要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责任部门:案件管理公室牵头,侦监、公诉、反贪、反

渎、民行、控申、上前城院协助落实。

3.完善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及时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检察长信箱、留言板等内容,收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信息,定期汇总分析和研判分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征求人民群众对各单位在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建议。

责任部门:政研室牵头,政治处、纪检监察处协助落实。

4.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机制。完善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及时改版和完善网页内容。探索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互联网查询、举报申诉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开辟专门板块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向实名控告、举报和投诉人进行信息反馈。完善阳光检务大厅、控申接待大厅建设,在案件管理部门或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微空间等新兴媒体公开平台,拓宽与群众联系渠道。组建全市检察系统网评队伍,加强对舆情的分析研判与应急处置,提高检察干警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部门:政治处牵头,监察、控申、案管办和技术处分别协助落实。

5.建立完善重大问题专家咨询机制。全市检察机关要进

一步推进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通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如法律学者、大学教授、医学专家等参与检察工作,就办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研讨,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途径,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部门:政研室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落实“四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两级院党组要将深化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两级院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市院成立“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学军。

副组长: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湘宁。

市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凤宽。

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胡文君。

成员: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院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院各部门和各基层院也应明确相应负责人员和联系人。

2.加强工作指导。市院在抓好本级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基层院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基层院及时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注重宣传报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作用及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将检务公开工作与检察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公开促进宣传,以宣传深化公开。

4.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深化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检察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科)室讨论案件记录、检委会讨论案件记录以及法律规定保密的案件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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