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银检[2014]18号【发布日期】2014.03.31【实施日期】2014.03.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就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深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认识
1、充分认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修改后民诉法的重要举措,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迫切需要,对于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正确把握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理念。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确立以下三个基本理念:一是依法监督理念。要做到严格依法监督,防止随意监督,确保执行监督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事后监督理念。只有执行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能依法介入监督,不提倡现场监督、同步监督;三是遵循司法规律的理念。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执行救济优先原则,不得代行执行权。
二、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内容
3、民事执行监督的案件来源。民事执行监督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辅。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申诉;二是其他公民、组织控告或者检举;三是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依职权发现;四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
4、民事执行监督的案件范围。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民事执行裁判行为。主要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决定进行检察监督。执行裁判行为一般包括:不予受理裁定、变更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和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判行为。
(2)民事执行实施行为。主要针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此类行为一般包括: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具体强制措施、采取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执行范围、执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其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等。
(3)执行人员其他行为。主要针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此类行为一般包括:为谋取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与相关中介机构勾结,指使其违反规定压低或者抬高价格,侵害相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执行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及其他贿赂,或者贪污、私分执行款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挪用、截留执行款物归自己使用的行为等违法行为。
5、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执行人员和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1)检察建议。对执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般采取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涉嫌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对于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检察和解。针对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执行决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查办理。
三、建立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6、建立民事执行监督长效宣传机制。要高度重视执行监督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成功的监督案例,使民事执行监督宣传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多样化,提高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拓宽案源,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沟通协调机制。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形成个案协作、定期座谈、信息沟通、交流通报等长效工作联系协商制度,共同研究和分析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联合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难题,有效杜绝因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建立检法执行联络员队伍,负责案件沟通和情况通报,不断推动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顺利开展。
8、工作方法
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一次的执行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法院执行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也能够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此项工作是否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关键在于各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前期的摸底、走访和调查了解至关重要,要腾出专门的时间、精力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市院计划于2014年5-10月份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重点监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因评估、拍卖程序违法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对错误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超标的执行、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以及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等情形的监督。
二是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最能体现监督效果,也最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做好个案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监督的方式,及时发现违法执行行为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线索。拓展执行监督个案监督线索一个重要方面是让所有案件当事人都要有知悉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和范围。一是要将执行监督的有关法律条文补充到现阶段由法院代检察机关送达给当事人的申诉须知中;二是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与同级法院协商将执行监督的法律条文增添到法院裁判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
三是回访当事人。借专项检查之机排摸一些已执行终结或久拖未决的案件,计划每个基层院根据当地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行案件,重点是已执结案件和多年未执结案件以及拍卖成交的案件,采取走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方式,每年至少排摸走访50起案件100个当事人,从案件中发现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