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银检发[2013]3号【发布日期】2013.01.06【实施日期】2013.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本院对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当事人、申诉人民事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一)受理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除应遵守本规定第一大项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判决系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
7.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提出复议或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裁定再审、决定重新处理的;
9.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终结审查、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10.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一审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5.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7.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8.一审判决、裁定书未载明上诉权,或者作出裁判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受理后转交民行部门办理(举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举报中心按举报工作规定办理)。
五、审查申诉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法人的,须有企业注册登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书中必须载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有效电话号码)及能够证明申诉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有申诉人的签字、手印或盖章。申诉书的份数与诉讼时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相同。
3.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复印件(二审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文书也同时提交)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间及再审裁定、驳回申诉等相关证据材料。
六、案件受理后转民行处办理时限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检察机关审理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此案件符合以上条件受理后,受理案件部门必须在受理后二日内转交民行处进行初步审查。
七、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参照执行。
注:1、此属内部资料。
2、上级检察院对以上内容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