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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法制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及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法制环境活动,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就全区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评估、拍卖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宁夏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尤其是司法评估、拍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高级法院副院长田云鹏任组长,纪检组组长钟光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玉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审管办、执行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技术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

二、高级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机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拍卖备选机构;及时沟通评估、拍卖机构年检及资质、人员变化和工作质量情况;建立对评估、拍卖机构工作质效的跟踪评价机制,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质效进行监督;对评估、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禁止或者限制其以后参与司法评估、拍卖活动。

三、高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机制,规范选择专业机构工作程序,制定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四、全区各级法院要全面规范对外委托工作,实施“审鉴分离”、“执行与委托评估、拍卖分离”的工作机制。各中级法院统一负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理顺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职能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五、为促进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公开、公正,全区各级法院要组织实施委托评估、拍卖“阳光工程”,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高级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区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备选机构名单。

(二)选择评估、拍卖及鉴定机构等要公开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组织评估、拍卖及鉴定的相关证据资料要公开举证、质证。

(四)进行现场勘验、查证要允许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当事人邀请的技术人员参加。

(五)组织鉴定、评估初步意见听证会时要允许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当事人邀请的技术人员参加。

(六)全区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公告及拍卖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向社会公布。

(七)全区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委托评估、拍卖全部案件的主要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六、全区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保证金、拍卖价款的规范管理和监督。高级法院由纪检组监察室牵头,技术部门、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参与,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不定期检查司法拍卖保证金、拍卖价款专户管理和司法评估收费情况。

七、全区各级法院要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不断深化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改革,促进司法公开;要完善制度、优化程序,加强对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司法评估、拍卖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司法廉洁,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八、本意见由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与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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