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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8.07【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法院司法拍卖的信息发布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法院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将法律规定可以公布的有关资产拍卖信息真实、客观、准确地发布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促进司法拍卖公开。

第三条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负责高级法院司法拍卖信息的发布,诉讼资产网宁夏法院子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并指导全区法院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工作。中级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及网页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全区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全区法院应当为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工作配置联接互联网的办公设备,且该设备不得与法院专网系统设备联接或混用。

二、信息发布

第六条 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决定,司法拍卖信息内容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商审判执行部门确定。

第七条 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执行,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凡法院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也要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信息。二者发布时间均须符合资产拍卖公告的时间要求。

第九条 司法拍卖信息内容可以包括:拍卖财产名称及简介,拍卖的时间、地点、主办拍卖机构的名称,网络公共拍卖平台的网址,委托拍卖资产的地点,拍卖资产瑕疵、保证金账户、竞买规则、拍卖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标的信息的更正(修改)等。

第十条 法院决定暂缓、中止和撤回拍卖的,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通知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司法拍卖信息的类别、项目、内容和程序,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管理员操作手册》操作。

第十二条 全区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参考评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数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设置信息发布的“重大项目”。同时,可报告高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设置为首页“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全区法院可以将选择专业机构的信息,委托评估、审计等信息,以及其它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发布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三、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区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做好司法拍卖的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工作不力的,本院或上级法院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条 法院有关人员在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工作中出现差错、失误的,给予批评;未经审批,擅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或者信息发布错误较为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信息发布工作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司法拍卖信息进行拍卖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违反保密规定,在信息发布中发生失、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级法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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