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发文字号】银司发[2018]74号【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5.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创新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银川市司法局、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律师调解工作原则
律师调解是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自愿、中立、保密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二、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三、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一)律师调解工作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银川市律师调解工作设立以下试点工作机构:
兴庆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银川市律师协会设立的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
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在银川市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二)律师调解案件来源及工作程序
1、案件来源
(1)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派案件;
(2)当事人向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及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提出调解申请,且管辖法院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案件;
(3)信访机关向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移送,且管辖法院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案件。
2、律师调解工作一般程序
律师调解工作机构依照程序收到民事调解案卷材料后,由主办律师调解员依法组织案件当事人询问案件基本情况、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办律师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签字捺印,律师调解员签字。《调解协议书》格式参照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格式。
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裁定的,自《调解协议书》各方签署之日调解工作终结。当事人要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主办律师调解员应将申请书、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兴庆区人民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后依程序出具裁定书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调解工作在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书》裁定之日终结。
对于未达成调解的,律师调解工作机构和主办律师调解员应及时终止调解。对于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终止调解后将案卷材料移交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终止调解后告知申请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托案件调解工作程序
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其管辖且适于或可能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律师调解机构予以调解。兴庆区人民法院决定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委托给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由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委派给兴庆区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其他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具体主办调解员可以由工作室指派或双方当事人选定。
对于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到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确认,作出裁定书。对于未调解成功的,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将委派调解的材料退回兴庆区人民法院,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4、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及调解工作室工作程序
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及调解工作室对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或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兴庆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和法院规定程序、期限办理。
信访调解案件移送给律师调解中心。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可以向律师调解中心申请,也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律师调解中心一般不直接办理案件调解工作,律师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由调解中心按照当事人选择优先、便捷高效的原则指定具体负责办理的调解工作室。当事人向调解工作室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工作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律师调解中心报备,除非当事人一方对由该工作室办理提出异议,原则由受理申请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负责办理该案件调解。
对于调解工作室达成调解的案件,按照上述规定的一般程序制作调解书、提交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同时应加盖调解工作室的印章。最后达成的调解书复印件、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书在案件终结后报送调解中心一份。调解工作室对受理、办理的所有调解案件,均应进行案件登记、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调解档案。调解工作室对于调解工作应按照兴庆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中心要求按月报送工作信息。
(三)经费保障
1、兴庆区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的经费,以及市律协调解中心受理兴庆区人民法院移送、委派、委托调解案件所需经费,由兴庆区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在兴庆区人民法院预算中解决。
2、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含在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所需经费由市司法局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支出。
3、在条件成熟时,银川市律师调解中心在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收取一定调解费,具体由司法局与物价局进一步沟通确定。
四、律师调解员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商兴庆区人民法院建立律师调解机构调解员名册。纳入律师调解员名册的律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市行政区城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执业年限八年以上(从法院辞职后的人员不受执业年限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20人以上。
设立律师调解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将在兴庆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五、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调解工作具体联系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律师调解工作,定期通报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研究律师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意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积极引导参与。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在评优评先、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等方面子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况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照规定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工作。围绕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挖掘典型事例和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