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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修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文字号】青高法[2005]246号【发布日期】2005.11.11【实施日期】2006.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青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青高法(2004)11号]《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实施中,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运行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有不相衔接的问题。现将十四条修改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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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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