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青高法[2003]175号【发布日期】2003.07.23【实施日期】2003.07.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适用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针对我省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不平衡及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1、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性。能极大的提高民事审判效率,能有效地强化独任法官责任感并不断提高审判水平,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是基层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正确理解和把握适用简易程序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据调查,基层法院90%的民事案件是多发性、常规类型,只要独任审判员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审判水平,熟悉审判程序,是能保证审判质量的。并不是只有合议制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鉴于我省基层法院案件类型的基本结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占总案件的90%,只有极少数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3、各基层法院的主管领导要解放思想,要清醒而理智地认识到案件“难”或“易”的划分,应以审判法官的司法水平为基准,不能简单地以标的额、案由、当事人的身份等为标准,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而积极地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4、要注重对独任审判中庭审方式的研究,针对当事人千差万别的诉讼态度和能力,在保证庭审高效、规范、和谐的前提下,因案制宜,细化出一些灵活多样的科学的庭审方法,如:核对证据式、指导诉辩式、归纳调解式、法律关系分解式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独任审判的庭审质量。
5、在推行简易程序的适用中,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印发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庭审规范,提高适用简易程序操作的统一性,实现简易高效。
二、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因原告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可裁判驳回原告起诉。如果所列被告虽有明确地址,但无人居住或暂时无法送达的,可以记录或说明的方式中止审理,只要卷内有记录即可,可以不制作裁定书,待送达后直接恢复审理。但不能以此为由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关于裁判文书的送达,审判人员可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或地点,并按确定的方式执行。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已签字,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法院或法庭领取司法文书的,在笔录上签字的时间即应认定为送达时间。不能因为送达困难或暂时难以送达而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如果因公告送达占用时间不计入审限管理时限之内。
3、不能因案件审理超审限,或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当庭宣判等因素,而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4、在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予简化,事实和理由记明要点即可。
三、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注重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时,更要注重建立有效的审判质量评查、考核和监督机制,明确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与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必须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线,对是否正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制定出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实行错案通报制;严格超审限督办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而超越审限的案件,或超越审限隐瞒不报的案件,要予以严肃处理。力求监督机制的完善与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