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8.29【实施日期】2002.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地区执行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