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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8.29【实施日期】2002.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抢夺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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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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