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7.11.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我省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了部分驰名商标。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掌握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决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须判前汇报和判后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下判前应向我院汇报;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及电子文档报我院民三庭,由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