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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鲁检发[2009]13号【发布日期】2009.04.14【实施日期】2009.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高检办发[2009]2号),建立健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联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检察工作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更加深入、广泛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检察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第三条 加强与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指导,及时通报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切实做好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的对象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山东省委员会、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律师

(一)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座谈会,向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当年全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和翌年检察工作部署,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有其他重大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

(二)走访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察机关的考察调研,支持他们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四)邀请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旁听大案要案的出庭公诉,参与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

(五)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院领导职务,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家咨询委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学术特长,支持他们参与各项检察工作。

(六)建立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互联网联络系统,及时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和办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向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赠阅《山东检察》、《山东法制报(检察专刊)》等有关资料,便于及时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八)做好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联络接待室作为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担负职责:

(一)负责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日常联络、沟通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落实中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院领导对联络工作的有关决定、指示。

(三)负责接待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走访、联络的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

(四)负责办理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过互联网联络系统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转交的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案件。

(五)负责办理向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赠阅《山东检察》、《山东法制报(检察专刊)》等有关资料的工作。

(六)负责落实其他联络任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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