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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鲁检发[2009]15号【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检察工作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树立检察机关开放、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高检院的部署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布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活动、重大典型和阶段性工作情况等。

新闻发言人是指定的对外发布重要检察新闻信息,解释重大决策部署,并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作出回答的人员。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新闻宣传方针政策,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坚持紧紧依靠党组领导,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省院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受检察长指派对外发布我省检察机关的有关情况。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具体组织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院办公室为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机关各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律师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新闻发布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起草新闻发布稿件,报院领导审定;

(三)与政治部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传达举行新闻发布的有关安排意见,并协调落实;

(四)做好新闻发布的其他事务工作。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省院出台的重要意见措施,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全省检察机关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三)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有重大影响案件情况;

(四)社会各界关注的涉及检察机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涉及我省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我省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七)需要发布的其他检察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及责任部门:

(一)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有关检察新闻,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新闻通气会。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通报检察新闻信息,增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络沟通。政治部宣传处负责组织落实。

(三)接受专访。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就某一检察新闻接受专访。接受专访的对象一般为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人员。政治部宣传处负责组织落实。

(四)新闻通稿。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媒体提供反映我省检察机关有关政策、措施、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的情况。政治部宣传处负责组织落实,新闻通稿在发布前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定。

(五)组织采访。对我省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重大典型,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进行采访。政治部宣传处负责组织落实。

(六)利用省院互联网站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

(七)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运行程序:

(一)明确主题和方案。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负责拟订主题和方案,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定。

(二)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人员。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结合实际,提出新闻发布形式的初步意见,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查确定。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根据工作需要和新闻的重要程度,请检察长亲自进行新闻发布;经检察长批准或指定,请其他院领导进行新闻发布。

(三)组织新闻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并视情向新闻媒体记者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发布新闻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发布责任部门负责汇总把关,层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审定。

(四)新闻发布方案确定后,政治部宣传处负责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我省检察机关或我省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重大恶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参与处置的省院有关部门或各地检察院,要积极做好维持现场记者采访秩序的工作,并及时向省院领导报告情况。

(三)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须经检察长同意,并报经上级院和党委同意后进行。

(四)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尽量在事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媒体关注之前。

(五)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要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维护山东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新闻发布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活动,或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对个人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新闻发布事故,严重违犯新闻宣传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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