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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在农村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发文字号】鲁检办发[2009]31号【发布日期】2009.05.24【实施日期】2009.05.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级院、基层院: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两会”精神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做好今年检察工作的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对基层院建立农村联系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建立农村联系点的基本要求

每个基层院建立一个农村联系点,是在年初召开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国家森检察长提出开展好“六个一”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是探索改进涉农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农村联系点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基本要求:一是牢牢把握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的大局,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期待和诉求,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村检察工作的措施;三是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解决农民群众诉求为着力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律师

二、从本地实际出发,选准和巩固农村联系点

接到《通知》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力量,尽快摸清本辖区内各乡(镇)、行政村的自然分布、社会治安、涉农职务犯罪情况以及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握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选择那些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发生或者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行政村作为检察工作联系点。在每个农村联系点及所在乡镇,要分别确定1至2人为专职联络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畅通联络渠道。各基层院领导要定期到辖区内的农村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参加联系点重要活动,认真听取联系点干部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发挥农村联系点的辐射示范效应。

三、以农村联系点为平台,深入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建立农村联系点,是做好新形势下涉农检察工作的联络平台、信息平台、宣传平台和服务平台。各基层院不仅要把这一平台搭建好,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扎实做好农村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是要把建立农村联系点与省院党组部署的“三问”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问计、问需、问效”于民,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了解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深入到农民群众中,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矛盾纠纷特点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意见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二是要把建立农村联系点与深入开展对农村干部的法制宣传和反腐倡廉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检察职能,采取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室、送法进村、进集市、进农户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农村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三是要结合联系点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推动政务、村务、财务公开,促进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形成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预防部门要注意发现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移交自侦部门查处。

四、加强领导和督导检查,确保农村联系点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每个基层院建立一个农村联系点,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统一领导,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布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各市级院、基层院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各基层院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分管检察长要靠上抓部署、抓指导、抓检查、抓落实。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预防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加强农村联系点工作的内部运作机制和制度,形成整体合力。市级院要加强对所辖基层院建立农村联系点的情况调度和督导检查,深入基层院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联系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建立农村联系点的情况,请于2009年10月底前报省院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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