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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认真落实高检院《禁酒令》严禁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鲁检发办字[2009]第48号【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级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8月14日,公安部召开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严格落实高检院《禁酒令》,坚决防止和杜绝检察人员酒后驾驶和酒后肇事行为的发生,维护检察队伍良好形象,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驶,是对检察人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对大家真正的关心和爱护。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结合当前交警部门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讨论,重点加深对高检院《禁酒令》、《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理解,充分认识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严禁酒后驾驶的重要性,破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那样采取有效措施来强化交通安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律师

二、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针对酒后驾驶问题的内部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监管预防机制。特别对有饮酒嗜好的驾驶人员,要明确责任领导专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提醒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院将开展对酒后驾驶问题的专项督察,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个进行整改和处理。

三、要严肃纪律追究。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经发现,除积极支持交管部门依法处理之外,还要按照高检院《禁酒令》、《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作出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层报省院。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意瞒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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