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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信访局【发文字号】鲁政法〔2020〕1号【发布日期】2020.01.03【实施日期】2020.01.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完善全省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委部署要求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任务目标

着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 与、法治保障;的大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多地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 量,逐步实现诉讼案件增幅下降、诉讼案件总量下降,人民 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 工作重点

(一)深化人民调解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和苗 头,在第一时间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不断提高村(社区)纠纷诉前化解率;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每名专职人 民调解员每年参与调解案件不低于100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与非诉解纷工作;积极推进 律师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每个特邀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场所。(牵头单位: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 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律师

(二) 培育行业调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指导本领域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设立相对应的行业调解组织,配备一定 数量满足调解任务需求的调解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为 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非诉化解比例要力争达到 60%以上;建立相应诉调对接机制,提升本领域行业职责范围内的调解成功率,畅通与法院委派调解对接渠道,配合法 院做好调解前置、鉴定前置工作。(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 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

(三) 健全诉调对接

积极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 下诉源治理格局;积极参与无诉讼乡村(社区)建设;建立 诉讼与非诉对接机制,做好诉讼与非诉程序转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探索扩大司法确认范围;积极开展调解前置、鉴 定前置工作;建好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深化“一次办好” 服务;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工作机制,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均要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年收案数超过1万件的基 层法院,占比较大的各行业特邀调解员数量,一般应当在5人左右,其他法院各行业特邀调解员数量可根据实际适当递减,一般应当在1 一3人左右;做好调解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牵头单位:省法院;参与单位:省各部门各单位)

(四) 加强公调对接

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力争80%以上 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非诉调解化解;在公安派出所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实行调解前置;实行社区(村)警务室与 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运作,人民调解员与社区 民警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与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

(五) 强化访调对接

建立信访部门与调解中心的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工作流 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信访接待场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入驻;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进行调解的,及时进行分流,并做好登记,力争40%以上的信访纠纷通过 人民调解化解。(牵头单位:省信访局;参与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

(六)发挥社团优势

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积极 培育和指导本团体设立相对应的行业调解组织,每个调解组

织应有专职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首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 纷,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对各团体相关领域内的纠纷,调解成功比例要力争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与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 院)

三、组织保障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将“万人起诉率;纳入平安

山东、法治山东建设考核;大力发展各类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健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规范化程度等因素,适当安排调解员补贴经费。调解员补贴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补贴的审核发放,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 调解员补贴。律师调解员经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相关规定执行;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参与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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