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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2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的制度。

第三条 判后答疑坚持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裁判以及执行的处理。

第五条 以下案件应当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来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电、来访等形式要求判后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

(三)院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庭长认为需要判后答疑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判后答疑应当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庭长进行答疑。

庭长、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院长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自行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答疑。

在承办法官的答疑后,下列当事人要求继续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由庭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答疑:

(一)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公正性存有疑问的;

(二)有可能造成集体信访的;

(三)同案不同判的;

(四)其他不宜再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

第九条 院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庭长认为需要答疑的案件,由院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庭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答疑。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通过判后答疑有化解矛盾可能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判后答疑制度,并及时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进行判后答疑。

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应在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答疑、坚持上诉的,应当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不宜由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长或分管院长、协助其工作的领导汇报,由庭长或分管院长、协助其工作的领导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答疑人在答疑前,应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征询意见,全面掌握案情。

第十三条 答疑中应当向当事人了解其对裁判有异议的主要理由,分析案情,解答裁判理由,帮助当事人评估上诉或申请再审审查的风险、成本、时间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判后答疑应以方便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面谈、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判后答疑能够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不能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答疑人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收回上诉状、同意二审不立案、同意放弃二审程序审级利益,且答疑人未发现一审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则本案不再移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由本院代收上诉费的,经判后答疑不再移送二审法院的,退还上诉费用。已收的上诉状等上诉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自愿收回上诉材料证明上签字。

案件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院长在判后答疑中发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实体处理问题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及时移送上级法院。

对在答疑中发现的已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答疑人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属于上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本院院长发现提起再审。

第十七条 答疑人发现法律文书误写、误算等需要补正的,建议承办法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存在司法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并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判后答疑中发现有矛盾激化、上访等苗头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答疑人视情逐级向庭长、分管院长及协助其工作的领导和院长报告。律师

一审答疑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达成和解的,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副卷资料袋中保存;裁判生效后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原审裁判副卷资料袋中保存;一审裁判答疑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的,答疑形成的材料由承办人暂存,待上级法院退卷后存入副卷资料袋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应结合各自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判后答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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