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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事诉讼速裁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实施日期 2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简案快审的案件速裁,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栽操作规程(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济南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速裁定义】本规定所指速裁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分配至专门的速裁法庭、团队或法官办理,并简化优化审判程序,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工作原则】适用速裁方式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栽: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三)适用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的案件;

(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

(五)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五条【速裁法庭或团队建设】中级和基层法院都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栽法庭或速裁团队,可根据案件类型或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并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第六条【分流和分案模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采用“电子+人工”的案件程序分流模式,对案件进行繁简智能识别,将适宜速裁的案件自动、随机分配至速裁法庭、团队或法官,电子卷宗和纸质材料随案推送。

第七条【不适宜速裁范围】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四)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五)再审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第八条【分流期限】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审查立案当日内将网上立案的电子卷宗推送至相应的速裁法庭、团队或法官,并同时移交纸质卷宗材料,最长不超过二日。律师

第九条【送达期限】速裁法庭、团队或法官在接到立案庭推送的速裁案件电子卷宗和纸质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将诉讼通知书、诉状等有关诉讼材料送达当事人,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条【举证答辩和开庭期限】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经征询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或诉前调解程序已经送达起诉状的,应当径行安排三日内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日;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应当分别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立案后十日内开庭。

第十一条【简化开庭公告】适用速裁方式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开庭庭审】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延期开庭】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延期开庭,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间隔不得超过三日。

第十四条【送达方式】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无争议事实直接确认】对经诉前调解程序、庭前会议等前期程序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及证据,可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示范性裁判】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可选取个别或少数代表性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的判例,作为同类案件的栽判标准。

第十七条【裁判文书形式】速栽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规范、简洁,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推行裁判文书模板,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第十八条【快速裁判】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送的裁判文书。当庭不能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后二日内宣判。案件需提交法官会议研究的,应当在开庭后二日内研究,研究后一日内宣判。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九条【案件退出速裁机制】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速裁法庭、团队或法官认为不适宜速裁的,应当在二日内报请院长或授权的副院长批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七)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情形。

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程序变动告知】速裁过程中出现审理程序、审判团队和法官变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审理期限】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二条【审理方式】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审理。

第二十三条【扩大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也应当参照本规定适用速裁。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用】速裁案件按照本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诉讼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收取诉讼费。

第二十五条【日期计算标准】本规定所称的审理日期,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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