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05【实施日期】2020.06.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法明传[2018]46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新增专业机构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现就青岛市辖区内新增专业机构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办法和要求:
1、依法成立的各类专业机构根据自愿原则,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注册,相关信息输入的路径(https://www.rmfysszc.gov.cn)。凡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承接鉴定业务。
2、专业机构上传信息时,应按平台要求及提示上传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认证认可证书)、人员执业(或注册)资格等详实信息及资料,并在审核日志中选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核法院。律师
3、需要审批或备案才能执业的专业机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原则上不批准分支机构的注册申请,但可以独立出具鉴定报告的分支机构除外。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的,需上传具备独立出具鉴定报告资质的证明材料。
4、各专业机构应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填报、故意隐瞒等情形,将取消注册资格。
5、专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注册: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资质过期的;
(2)主要负责任人或者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被法院从现有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内除名,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的机构,自除名之日起未满5年的;
(5)其他不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注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专业机构随时可以网上申请注册,不限定截止日期。
三、申请注册范围:
青岛市辖区内新增申请注册的各类专业机构。已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专业机构不需重复注册,但可新增专业类别。
四、各专业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在霞,电话:0532-83099598。
本公告同时发布在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qdzy.sdcourt.gov.cn)首页-公示公告-通知公告栏目。
现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