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14【实施日期】2020.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律师
第一条【法定适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除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上述案件包含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条【约定适用】对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其他民事案件,除法律明确禁止适用简易程序外,在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引导选择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及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适用简易程序简便高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适用的案件类型】下列几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三)双方争议不大的确认收养关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四)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的继承纠纷;
(五)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六)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七)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八)借贷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九)权利义务明确的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十)权利义务明确的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十一)权利义务明确的银行卡纠纷;
(十二)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其他纠纷。
第五条【不适用的案件类型】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发回重审的;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六条【异议处理】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经本院院长批准,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作出口头裁定,并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
第七条【简化送达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电子送达辅助平台提供的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以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应当将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材料入卷。
第八条【立案庭转交时间限定】立案手续完备后,如立案庭不负责保全送达,应当于两日内将电子卷宗推送至承办法官。如立案庭负责保全送达,应当于完成保全送达工作后的两日内将电子卷宗推送至承办法官。
第九条【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第十条【简化开庭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要求和顺序规定的限制。开庭审理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一条【一次开庭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独任法官可以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第十二条【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
第十三条【简化裁判文书】推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争议不大的案件适当简化说理。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中止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应当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间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限制】严格掌握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不得因规避审限和责任等原因随意转换程序。案情确实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独任法官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律师
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当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开庭】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
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第十七条【转为普通程序后举证的简化】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依法顺延。
第十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签发权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自行签发文书,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第十九条【督促自动履行及催缴诉讼费】裁判文书生效后,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自动履行相应义务,并督促当事人交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及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承办法官应在催缴日到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费用执行移送函连同生效的裁判文书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操作规程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试行时间】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