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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扩大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14【实施日期】2020.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优势,规范独任制审理诉讼行为,提高审判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律师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一审案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

(二)案件事实不易查明或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

(三)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

(四)其他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二条【一审案件排除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三条【二审案件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起诉和受理

第四条【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服务指导,对符合适用要素式审判且符合适用独任制审理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将起诉状按要素进行列表。可将要素式起诉状嵌入网上立案系统,原告申请网上立案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填写;立案大厅立案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类型指导原告填写要素式起诉状。

要素式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证据清单。

基层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要素式起诉状为由不予立案。

第五条【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时对符合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直接确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民事裁定案件,二审立案时直接确定为适用独任制审理。

确定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立案时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填写审判组织形式、审判人员及审理期限。

第六条【卷宗推送】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当日立案、当日扫描、当日将电子卷宗推送至承办法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七条【审判组织形式的告知】基层人民法院以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的书面形式与开庭传票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先期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据本规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如确定适用独任制审理,应当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并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与程序转换裁定书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转换后以独任制继续审理的,应当重新开庭,但简易程序中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在庭前会议、开庭或询问当事人时将独任制审理相关事项以《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的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独任审理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适用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的法律依据、审判人员等。

第八条【诉讼权利保障】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不得因独任制的适用而减损普通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第九条【诉讼行为的延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转为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重新开庭,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转为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的庭前辅助工作】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审理前准备工作中的作用。

法官助理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可受法官委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

法官助理开展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并适时向承办法官汇报。

第十一条【庭前会议】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总结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六)归纳争议焦点;

(七)进行调解。

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承办法官审核签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制作庭前会议笔录,载明案件要素,包括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争议焦点等,为庭审提供参考。

需要开庭的案件,开庭日期一般应当安排在庭前会议后七个工作日内。

四、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排除妨碍因素】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独任制的适用。

第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落实“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庭审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十四条【要素式庭审方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要素式庭审,围绕案件要素开展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辩论。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对各方有争议的事实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围绕案件要素开展调查或询问。

第十五条【庭审次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六条【审理期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四个月(法定扣除审限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扣除审限除外)。

五、审判组织形式转换

第十七条【审判组织形式的转换】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转换可以由承办法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由承办法官自行提出转换的,应当由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副院长批准并指定合议庭。

独任审理转换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并以合议庭名义作出裁定。裁定书由审判长签发。

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后,不得因导致审判组织形式转换的情形消失而回转为独任审理。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及送达

第十八条【文书制作】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上诉)请求、诉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内容;采用要素式庭审或调查、询问的案件,可以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在宣判时已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简化裁判理由。

一审裁判文书案件由来部分应当载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由来部分应当载明“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

第十九条【文书拟写】裁判文书由法官助理按承办法官的要求拟写,并按时限要求送交承办法官审核。

第二十条【文书签发】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除规定由院庭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由法官自行签发法律文书,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第二十一条【送达】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依照电子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裁判文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的电子送达。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本规程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试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

1.《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基层人民法院)

2.《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中级人民法院)

3.《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审批表》(基层人民法院)

4.《二审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审批表》(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 ××××(区/县)人民法院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

(20××)鲁××××民初××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案由)纠纷一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

(20××)鲁××民终××号

×××:律师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由)纠纷一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审批表(基层人民法院使用)

审判庭

 

独任审理法官

 

申请时间

 

案号

 

立案时间

 

案由

 

应结案时间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简要案情

 

审判组织形式转换理由

 

拟组成合议庭成员

 

 

 

庭长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长批示

年 月 日

附件4 二审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审批表 (中级人民法院使用)

审判庭

 

独任审理法官

 

申请时间

 

案号

 

立案时间

 

案由

 

应结案时间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第三人)

 

简要案情

 

审判组织形式转换理由

 

拟组成合议庭成员

 

 

 

庭长意见

年月日

分管院长批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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