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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3.11【实施日期】2020.03.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结合山东检察工作实际,就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平稳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律师

一、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平稳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深刻认识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服务保障企业的重大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最高检对加强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必须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检察业务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定,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二、依法批捕起诉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

2、严格办理涉疫涉企刑事案件。

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健全涉疫涉企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优先办理、提前介入,严把政策关、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既体现从严从快打击的政策要求,也防止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务求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3、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

突出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阻扰施工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骗贷、洗钱、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4、坚决惩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

突出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检查、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谣、制造社会恐慌情绪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以及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依法办理涉企相关职务犯罪。

完善监检衔接机制,依法严惩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发放补贴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积极营造企业发展所需的安定环境

6、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整治。

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对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防范发生堵门、堵路、非法阻工等问题。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行一案一评估,对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敏感案件,认真研究防范应对措施,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切实做好权利救济、舆论引导、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7、妥善处理涉企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上信访系统2.0等平台作用,畅通信、访、网、电等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化解涉企重点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用工等环节的矛盾纠纷。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宣告等举措,落实好律师接待信访人、参与矛盾化解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等的衔接联动,充分发挥第三方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

8、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

主动向发改、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了解复工复产情况,充分发挥派驻工商联检察工作站的作用,健全完善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直接联系企业、重大项目的常态化机制,广泛听取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法治需求,为企业“订制”急需的“检察产品”。

9、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重点宣传解读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涉劳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实务宣讲活动,加强以案释法,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四、着力强化对涉企案件的检察监督

10、依法监督利用刑事手段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对企业反映的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滥用人身强制措施,滥收保证金,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及时监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11、依法监督涉疫涉企民事纠纷。

优先快速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疫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妥善处理因疫情停工停产或治疗、隔离引发的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以及涉疫涉企防护用品生产买卖、医疗物资购销运输、融资借贷、承揽加工、企业担保或破产等申请监督案件,加大对涉疫涉企民事执行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对涉疫防控医疗纠纷案件,要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医疗条件相应的诊疗义务。

12、依法监督涉疫涉企行政案件。

认真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监督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联合有关部门调处涉企行政纠纷,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在尊重不同机关法定分工的前提下,探索在行政复议环节的提前介入,发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司法专业判断等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涉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13、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重点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生鲜市场运营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食药品检验检疫是否尽职尽责,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科学及时等领域,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大力协调帮助解决。

五、切实改进检察服务的方式方法

14、秉持客观公正立场。

坚持平等保护,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做到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15、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

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处理轻微违法行为,开展好释法说理、检察宣告、公开听证等工作,以较小成本、较少对抗实现最佳效果。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节奏,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影响。

16、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坚持“可用尽用”,办理与疫情相关的涉企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的企业人员给以更大的从宽幅度,依法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17、坚持少捕慎诉司法检察政策。

办理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18、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每案必查”要求。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六、持续提升检察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19、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作为重点攻坚任务。

发挥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涉民营企业办案组的重要作用,开展涉企案件专项督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办理涉企案件提供参考指引。把涉企经济法律政策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组织实务研讨、实岗练兵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增强办理涉企案件能力。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严禁干预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坚决依纪依法问责追责。律师

20、积极争取支持配合。

对涉企重大案事件,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法委请示报告,听取指示要求。强化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确保涉企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涉案企业及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堵塞漏洞、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21、加强涉企案件舆论引导。

立足检察职能开展法治宣传,促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守主阵地,加强与中央、省主流媒体的对接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检察门户网站、新媒体,及时报道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先进典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三级院舆情监测防控体系,对网络谣言、不良信息妥善应对处理,对热点案事件该发声及时发声,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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