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18【实施日期】2020.0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邓某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杨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在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一人。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昌正与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昌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执法记录仪滑落。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昌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昌动手打辅警,被辅警躲开。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给其他辅警再次制止,邓某昌又打了徐某某左脸部两巴掌。后民警将邓某昌控制并带至派出所。律师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昌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昌认罪认罚,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昌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三)典型意义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对本案的快审快判,有力打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法分子,对有效维护疫情防控秩序、防止疫情蔓延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为疫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要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类疫情防控工作,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团结一致,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截至2月13日14时,共刊发相关报道260余篇,累计阅读7700余万次;博文累计转发10万余次,评论7万余条,相关话题总阅读量8000余万;各类微信编发相关文章330余篇,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文章《山东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判十个月》阅读量10万+。该案新闻报道总阅读量2.1亿余人次,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允许某无纺布制品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紧急复工案
(一)基本案情
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一次性手术衣、手术包、隔离衣、口罩等无纺布医疗用品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目前,该企业正在重整招商过程中。
(二)处理方案
在重整之初,由于资金紧张、生产能力有限,无纺布公司仅有两条生产线维持运转,另外两条闲置。1月27日,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口罩、防护服等抗击疫情的重要物资紧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紧急拨付资金300万元。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该企业实地勘察、论证恢复生产事宜,认为虽然两条生产线运转可以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但公司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面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的严峻形势,依法紧急许可其恢复全线复工。1月28日,无纺布公司正式复工,三条生产线开工运转,另一条维修完成后马上投入生产。2月3日,法院会同经发局、市场局和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再次到无纺布制品公司现场研究无纺布扩大产能问题,提出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生产线。截至目前,该企业已有六条生产线投入生产,扩大产能后,日产能约7万件,自复工以来生产防疫物资约120万件。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紧急恢复医疗防护物资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对于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尽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在疫情进一步扩大、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大势态下,恢复企业的全线生产经营,不仅能够增加债务人的资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推进企业的破产重整,也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
案例3 公某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公某饮酒后赶往某社区,在该社区新冠肺炎防控卡口检测登记后进入,至22时离开。约22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该社区,被执勤人员刘某某等人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新泰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逞强耍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公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内。
(三)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被告人公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目击证人、音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被告人公某公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抗拒防控管理,情节十分恶劣。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社会公众要以被告人公某为鉴,在疫情防控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同心同向,团结一致,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案例4 寿光某公司诉武汉某公司不当得利微信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8日,原告寿光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闪点软轴1根、气体调压阀1个,价款共计700元。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告付款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向被告农业银行账号转款700万元。在发现多转款以后,原告寿光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汉某科技发展公司返还多支付款项。
(二)裁判结果
经寿光市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武汉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由寿光法院网上扣划650万元;同时,原告寿光某公司考虑到被告正在全力抗击疫情,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剩余50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再行返还。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灵活的、多元的诉讼服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本案涉案标的额较大,多付货款如不能及时追回将严重影响原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但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住所地在疫区的被告无法到现场参加开庭。人民法院急企业之所急,及时安排法官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开庭调解,既有效解决了纠纷,为企业追回了货款,保证了原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充分考虑到武汉目前的疫情现状和被告企业的困难,为被告企业支援了流动资金,实现了多赢效果。
案例5 张某锋虚构口罩买卖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被害人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四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锋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律师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物资是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涉疫情防控物资犯罪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把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稳定作为当前重大政治责任,受理案件后,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机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有力惩治震慑了涉疫情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既避免了人员聚集引发的感染风险,又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案的及时判决也对广大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广大群众在网上购买防疫用品时,务必选择正规购物网站,尽量避免私下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6 涉武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疫情期间执行到位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办公场所在武汉市。该案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山东高院执行三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功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7亿余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以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方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北京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立即恢复执行程序,紧急冻结了该到期债权,并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法院履行。
(二)处理结果
春节临近,申请执行人急于拿到执行案款,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协调第三人北京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第三人主动向法院履行到期债权4288万元。案款到账后,承办法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尽快领取案款。但因疫情严重,武汉实行“封城”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当场来法院领取执行案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申请执行人准备齐了所有领款手续,并通过邮寄渠道交到法院。承办法官审核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通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实行流程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并电话协商银行抓紧过付案款,加快了案款过付进度,同时避免了审批过程中的人员接触,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节后上班第一天,4288万元的执行案款过付到了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中。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办理执行案件,通过移动执行APP、短信、电话、微信、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力度,不约见和接触当事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疫情传播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司法保障职责,司法为民不打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展现特殊时期司法的价值指引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情怀担当。
案例7 朱某涉疫情利用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朱某见口罩需求量大,有利可图,通过手机在网上下载一次性医用口罩图片及口罩生产视频,上传至自己的网店平台,声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可以迅速发货。1月31日,被害人张某通过网店平台联系朱某购买口罩,朱某声称现在平台严查口罩买卖,需要走线下交易。张某信以为真,添加朱某微信,并联系几名同学一同购买,几名被害人通过张某微信转给朱某共3000元钱用于购买口罩。2月1日,张某询问口罩发货情况,却发现自己已被朱某拉黑,遂发现被骗,几人向派出所报案。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迫切需要口罩的心理,借机在网络上、微信上谎称有口罩售卖,骗取钱款后迅速将对方拉黑,造成被害人“财物两空”。该案采用远程庭审,与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联动,运用速裁程序“隔空”审理、当庭宣判,快审快判,依法严惩涉疫情犯罪,全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此案审理全程网络直播,快手推送视频点播量500余万次,点赞8万余人次,对广大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8 通过债权人网络会议对轮船拍卖价款分配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青岛海事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集兴翌庆”轮依法公开拍卖,卖得价款2942.4万元。经努力协调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将船舶鉴定费和评估费收费费率降至历史最低,多留存100万元可分配资金,为船员等债权人争得了最大权益。依法先行拨付为保存、拍卖船舶产生的费用117万元,尚存2825.4万元可供债权人分配。为尽快实现涉案船员、船舶抵押权人、船舶经营借款人、船舶物料供应人、码头经营人等21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的债权登记和普通诉讼、确权诉讼,该院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审理和裁判,所有案件均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审结。享有上诉权利的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为尽快进行债权分配创造了条件。债权人会议是进行债权分配的必经程序,春节前,该院已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意外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打乱了计划。该院经研究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决定通过互联网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21家债权人的代理人共七人,包括法院在内,八方参会人员分布在山东、江苏、北京、福建4个省市。
(二)处理情况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未能就“集兴翌庆”轮的债权分配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集兴翌庆”轮尚存2825.4万元拍卖价款,于债权人会议之后迅即进行研究,当日裁定分配方案,当日分配到位。
(三)典型意义
债权人会议作为“集兴翌庆”轮拍卖价款分配的必经程序,青岛海事法院首次以互联网形式召开,这是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扩散形势下开展互联网审判的一次探索创新和成功实践。会议跨越四省、联通八方,整个会议十五分钟完成,近三千万元价款分配方案在债权人分配会议后当日裁定,当日分配到位,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审判质效。在面对重大疫情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安全便捷、公正高效、专业专注履行职责。互联网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参会的诉讼代理人纷纷发来心语留言,称这是一次“令人难忘”的债权人会议,让船员等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真正让人民群众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让当事人深刻感受到了这特殊时期的司法温暖。
案例9 互联网开庭审理吕某强制医疗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吕某2011年9月和2012年10月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滨州市优抚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病情恢复稳定,表现基本正常,但是与人交流较少。2019年年初开始被申请人吕某逐渐停药,同年7月6日左右吕某精神开始出现异常,在微信群内扬言:“今天谁来我店里,我就砍死谁!”。同年7月9日夜晚,在吕某经营的家常菜馆附近,吕某持菜刀将高某镇等人的四辆轿车车窗玻璃损坏,持菜刀将张某经营的某宾馆玻璃门和木门损坏,持菜刀将高某镇店内鱼缸损坏,并持刀追逐高某镇等人。2019年10月29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吕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吕某现在滨州市优抚医院接受治疗。
(二)裁判结果
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吕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吕某强制医疗。律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应对社会公共危机的直接体现。人民法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协调检察院、辩护人、被申请人及家属、医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及相关安全工作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对被申请人吕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实现网上互联、“隔空举证”,有效减少了人员接触,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鉴于被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如案件延期被申请人将无法得到强制医疗,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可能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通过案件的及时审理,加强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控和社会治理,有效配合了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0 涉医院合同纠纷疫情期间解除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县人民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某县人民医院的选择和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某县人民医院使用。后双方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对某县人民医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1月9日,法院裁定冻结某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940万元。2020年2月6日,某县人民医院将相关保全复议材料邮寄至法院,并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称其为当地疫情防控定点收治医院,望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处理结果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医院作为当地唯一一所公立性综合医院,承担着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为确保该医院有充足的资金维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保证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决定依法特事特办,对应补充提交的材料,通知某县人民医院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送,同时为了保障某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要求广西某县人民医院提供担保物,并在审核材料后第一时间作出裁定。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通过与广西当地人民法院沟通,委托其代为办理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了对某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典型意义
医院是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战场前沿,某县人民医院作为当地唯一一所公立性综合医院,承担着维系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疫情防控的工作。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保证了该医院在当地疫情防控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相关案件,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对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企业暂时解除或灵活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问题,用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