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会〔2019〕58号【发布日期】2019.11.08【实施日期】2019.1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法院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治思维。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二)坚持调解为先。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利用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典型性、普遍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引发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四)坚持对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主动对接联系,相互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遇到的问题,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诉调对接合作。积极采取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室等方式,与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公职律师、法律志愿者、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等对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即时法律服务,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立案审理。律师
(二)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工会、法院沟通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情况,通报劳动关系监测、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等有关情况,研究讨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情况、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召集),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也可随时召开。双方有关领导为会议召集人,省级层面的具体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同级工会可以参照执行。
(三)加强政策源头参与。法院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等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等政策、文件时,应充分听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诉调能力建设。法院为工会组织调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水平,提高诉前调解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执,减轻职工诉累。工会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邀请专业法官授课,不断提升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
各地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