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中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诉调对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关于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规范,并公布了首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有效保障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两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在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专门的调解场所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邀请行业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驻法院做调解工作。积极实行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通过诉前分流、诉前调解等措施,使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在诉讼之外。要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统一处理尺度,规范调解行为,促进裁审的有效衔接。要加强司法确认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效力,对当事人对委托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司法确认的,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律师
二、强化诉讼调解工作。调解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为充分发挥和加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功效,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中院制定的《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现根据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强调以下工作:一要树立正确调解理念。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审判执行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将调解重点放在说服义务人履行义务上,确保司法调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着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力求“案结事了人和”。二要实行全方位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和一审、二审、再审各个审级;将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扩大到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院长等所有法官。三要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根据各类审判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调解方式,找准问题症结,力促当事人息诉止争。同时,深入研究将个案调解技巧提升为类案调解方法的规律,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利益诉求、争议点相似的案件,总结出成套的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成功率,不断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
三、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坚持把促进化解纠纷和案结事了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加强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工作。认真做好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和执行措施,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执行和解。对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采取限制高消费,落实失信人制度、悬赏执行和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提出还款和解计划。对暂无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要综合运用执行担保、以物抵债、债转股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执行和解,努力盘活被执行人的有效资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赢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