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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鲁民〔2019〕60号【发布日期】2019.11.18【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律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保障重点

(一)强化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要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市可适度提高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落实分类保障。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执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

(三)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政策制定。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与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积极推进政策的制定完善,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12月15日前出台本地落实意见。要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办法,完善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落实资金,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级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省定政策基础上提标拓面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律师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疗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规程,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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