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力清单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济中法〔2018〕105号【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明确院庭长及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权责界限,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各相关主体审判权力明列如下:律师

一、院长、副院长权力清单

(一)院长、副院长审判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

1.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全院或专项的审判工作;

2.及时掌握审判工作态势,指挥调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日常的审判工作;

3.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4.对全院或分管范围内的案件和人员调配提出建议,优化内部管理流程;

5.统筹协调部门间的工作配合问题;

6.决定或提请召开相关专业法官会议;

7.参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审判活动;

9.根据工作需要,与上下级法院、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10.根据职责分工,管理本院、辖区法院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副院长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领导代行相关审判管理职权。

(二)院长、副院长审判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2.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等案件进行事中监督;

3.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发回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阅知合议庭拟原则改判的案件文书;根据庭长提请,决定签发保全裁定;

4.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作出审批;

5.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本院、本辖区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院长可以授权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副院长可以委托协助其工作的领导代行相关审判监督职权。

二、庭长权力清单

(一)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

1.落实审判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掌握本庭室审判质效情况,保证日常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指导、检查、督促本庭室审判团队工作完成及审判流程运行情况;

3.通过组织案件评查、分析改判发回案件等方式,研究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同案同释”,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4.研究本庭室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分工,提出案件和人员分配或调整的建议;

5.决定或提请召开相关专业法官会议;

6.研究制定本庭室的审判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7.组织本庭室绩效考评、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与上下级法院、其他机关进行业务沟通、协调;

9.协助副院长管理与本庭室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庭长缺位时,可以授权副庭长暂时代为履行相关审判管理职责。

(二)庭长审判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

1.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中止、其他扣除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

2.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建议院长、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3.签发保全裁定或提请分管院长签发保全裁定;阅知合议庭拟原则改判案件的法律文书;

4.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可能发生违法审判的案件等案件进行事中监督;

5.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的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6.协助副院长监督与本庭室业务有关的其他事务。

庭长缺位时,可以授权副庭长暂时代为履行相关审判监督职责。

三、合议庭权力清单

(一)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

1.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根据合议庭决定,指导法官助理办理或协助办理保全、鉴定等事项,并向合议庭报告情况;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5.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6.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7.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8.组织或受审判长委托组织调解;

9.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10.根据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评议意见,制作、校对法律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校对法律文书,并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等制作质量负责;

11.按规定及时办理审限延长、中止、扣除报批事项;

12.负责管理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13.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的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1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二)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责

1.参与阅卷,分析研究案情;

2.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3.参加案件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评议,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4.复核并签署法律文书;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三)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按规定权限决定案件审理中回避等有关程序性事项;

4.组织或委托案件承办法官组织调解;

5.主持合议庭评议;

6.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

7.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四、独任法官权力清单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的审判职责

1.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审理案件;

3.组织调解;

4.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5.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6.拟订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7.依法作出裁判,制作、校对法律文书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校对法律文书,并直接签发法律文书;

8.负责管理审理案件的卷宗材料,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9.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疑惑,有针对性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10.依法行使其他审判职责。

五、审判辅助人员权力清单

(一)法官助理的职责

1.根据法官的要求,办理案件的排期、送达;

2.审查案件材料,提出案件争议焦点;

3.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前调解;

4.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5.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询问或对对案件进行调查;

6.受法官的委托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事宜;

7.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8.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9.协助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

10.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校对法律文书;

11.在法官的指导下,接待当事人;

12.办理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文书上网和有关流程管理等工作;

13.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

(二)书记员的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时的记录工作;

4.做好庭审旁听预约工作;

5.做好庭审的直(录)播及光盘刻录工作;

6.负责办理案件缴费、结算、退费等工作;

7.负责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工作;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执行案件相关主体参照本权力清单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