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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3.18【实施日期】2019.03.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查活动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借鉴先进法院经验做法,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知识产权法庭设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律师

第二条 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第三条 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章 指派程序

第四条 合议庭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填写《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并附起诉状等必要诉讼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提出申请。

《技术调查官使用申请表》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

(2)立案日期、承办法官;

(3)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收到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申请后,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及时编立技术调查案件电子档案。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应当在收案登记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指派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如因处理禁令、证据保全等紧急事项,需要技术调查官提供支持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应在收案登记之后一日内指派。

第七条 合议庭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宜或不胜任相关工作情形的,可以向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说明具体理由并要求另行指派。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确定后,法官可直接通知其参与诉讼活动。

第三章 回避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合议庭应当告知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工作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工作后才知道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技术调查官在审判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章 权责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及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意见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

(七)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或鉴定人提出咨询或鉴定意见;

(八)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根据合议庭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以上职责,并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法官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技术调查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于未按程序交办的案件和咨询等工作,有权拒绝;

(二)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看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二)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不得从事与技术调查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第五章 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庭审时,技术调查官座位设置在法官助理左侧,书记员座位设置在法官助理右侧。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发问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办理的案件,应当列席案件评议,接受合议庭对技术问题的咨询,并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发言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核对签字确认;其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应当列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 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在案件审结后,将以下材料扫描形成电子档案:

(一)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材料;

(二)收案登记表;

(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

(四)相关参考资料;

(五)技术审查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承办法官提出的技术问题清单,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主体,结合专业实际,对所涉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

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应当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信息;

(二)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技术问题出具的意见、理由、根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清晰、明确、通俗、易懂。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相关技术事实的参考。案件归档时,技术审查意见应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认为技术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报请合议庭同意后,提请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召开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会议讨论。会议意见供技术调查官参考,最终的技术审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提出。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具体标准及方式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诉讼活动、培训到青岛以外地区而发生的公共交通、住宿等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劳务报酬支付方式执行。律师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应当纳入当年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在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如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可向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提出书面申请。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室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指派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受指派参与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技术调查官的报酬等费用,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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