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字号】青司发〔2018〕123号【发布日期】2018.12.24【实施日期】2018.1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要求,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为主线,以“人员专职化、工作专业化、保障制度化;为重点。坚持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为新时代平安青岛、法治青岛建设和实现“三个更加;作出积极贡献。(二)主要目标。通过3至5年努力,区市、镇街、社区村居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专职调解员全覆盖,专职队伍占比达到60%;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建立一个特色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且具备鲜明的调解专业方向,专业调解在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注重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新乡贤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完备;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不断增强,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方法、新载体进行调解,调解能力和技巧不断提升,各类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分类指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要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等级评定、先进评比、补贴发放、续聘的主要依据。人民调解员协会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
(四)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党委政法委要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五)严格选聘条件。人民调解员通过推选或聘任方式产生,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两类。人民调解员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对于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乡贤,应适度放宽条件、优先选任。
(六)拓宽选聘范围。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注重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新乡贤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技术人才、大学生村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水平。
(七)依法组织选聘。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社区(村)居民会议或者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推选、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在30日内向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备案制度,区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库,将人民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从事调解工作时间、擅长调解纠纷类型、奖励荣誉等信息建立档案和名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证由山东省司法厅监制,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颁发、登记、审验、收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报备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向其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建立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制度,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探索将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发展空间,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将人民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因多种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九)明确职责任务。坚持政治先行、党建引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建设、党建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党建引领提升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充分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基本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调解文化,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和原则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十一)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市、区市两级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为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搭建平台。建立市级重大矛盾纠纷专家团,聘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医疗卫生、婚姻家庭和劳动争议等多个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人才加入专家团,开展我市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市、区市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一般在30人、15人之内。全市调解员专家库人员的遴选、征聘和使用办法,由市司法局参照省司法厅做法制定发布。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市人民调解员专家库人员的遴选、征聘和使用办法。
(十二)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坚持分级负责、区市为主原则,将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采取人民调解大讲堂、岗前培训、年度轮训、观摩交流、旁听庭审、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等多种形式,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建立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要把以红色文化、法治文化、传统文化为内核的山东调解文化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讨调解技巧,不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和处置突发重大问题的水平,增强为党委政府排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本领。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骨干人民调解员;司法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初任人民调解员须参加由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工作保障
(十三)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市、区市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市、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区市财政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律师
(十四)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5〕55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鲁司〔2016〕140号)等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共同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拓宽和优化社会运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为人民调解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民生提供支撑。
(十五)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十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十七)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激励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落实待遇。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