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高法[2018]103【发布日期】2018.12.19【实施日期】2018.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工作能力,确保依法、及时、准确、有效地研判、应对和处置,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大问题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涉及人民法院整体或大局工作,需要向上级法院报告(请示)的问题。
第二条 在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敏感案件。
(一)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起广泛争议、引发舆论炒作及其他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二)具有敏感因素、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或人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族、宗教、国防外交、涉港澳台、重大新类型案件等涉及大局稳定,有可能引起广泛争议、舆论炒作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涉及人民法院和干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敏感事项。
(一)干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或采取措施的;
(二)围攻、冲击、哄闹法庭、法院,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灾情、重大交通及责任事故、发生暴力抗法及干警伤亡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失泄密,人犯脱逃,枪械、警具、车辆丢失、被盗和卷宗被盗、丢失事件的;
(五)其他涉及法院和干警,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重大敏感事项和突发情况。
第四条 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应第一时间能通过密电形式报告(请示),尽可能做到及时、准确。
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属地管理、一般逐级上报;在向上级法院报告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紧急情况下,应先采用电话或派专人直报省法院;可先报送已核实的基本情况,详细情况及时续报。律师
第五条 报告(请示)内容一般包括: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起因、进展情况、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事件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各级法院党组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负主体责任。
各级法院院长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第一责任人。
各级法院应明确一名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工作。
省法院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等报告(请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工作,同时负责全省法院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接收、分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在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不负责任或推卸责任报告(请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的;
(二)不服从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事项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三)拒不执行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工作方(预)案,影响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拖延,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依法依纪需要追究的情形。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案件(事项)处置情况的报告(请示)(样式)
一、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基本情况
包括: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起因、经过、案(事)由、先期处置情况、案(事)发展态势研判等。
二、处置方(预)案
(一)总负责领导
(二)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三)相关人员(指与案件、事项相关的人员,如不同案件处理的共犯或者不宜一并处理的其他人员等)处置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四)稳控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五)舆论应对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三、请示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