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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高法[2018]103【发布日期】2018.12.19【实施日期】2018.1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工作能力,确保依法、及时、准确、有效地研判、应对和处置,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大问题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涉及人民法院整体或大局工作,需要向上级法院报告(请示)的问题。

第二条 在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敏感案件。

(一)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起广泛争议、引发舆论炒作及其他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二)具有敏感因素、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或人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族、宗教、国防外交、涉港澳台、重大新类型案件等涉及大局稳定,有可能引起广泛争议、舆论炒作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涉及人民法院和干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敏感事项。

(一)干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或采取措施的;

(二)围攻、冲击、哄闹法庭、法院,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灾情、重大交通及责任事故、发生暴力抗法及干警伤亡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失泄密,人犯脱逃,枪械、警具、车辆丢失、被盗和卷宗被盗、丢失事件的;

(五)其他涉及法院和干警,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重大敏感事项和突发情况。

第四条 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应第一时间能通过密电形式报告(请示),尽可能做到及时、准确。

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属地管理、一般逐级上报;在向上级法院报告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紧急情况下,应先采用电话或派专人直报省法院;可先报送已核实的基本情况,详细情况及时续报。律师

第五条 报告(请示)内容一般包括: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起因、进展情况、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事件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各级法院党组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负主体责任。

各级法院院长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第一责任人。

各级法院应明确一名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工作。

省法院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等报告(请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工作,同时负责全省法院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接收、分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在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请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不负责任或推卸责任报告(请示)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的;

(二)不服从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事项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三)拒不执行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工作方(预)案,影响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拖延,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依法依纪需要追究的情形。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案件(事项)处置情况的报告(请示)(样式)

一、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基本情况

包括: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的起因、经过、案(事)由、先期处置情况、案(事)发展态势研判等。

二、处置方(预)案

(一)总负责领导

(二)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敏感事项处置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三)相关人员(指与案件、事项相关的人员,如不同案件处理的共犯或者不宜一并处理的其他人员等)处置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四)稳控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五)舆论应对方案

×××

负责人:联系人:

三、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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