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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济中法〔2018〕106号【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工作、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审判执行工作事项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议题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如有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九)拟改变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以及裁判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存在原则分歧的案件;

(十)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院长、副院长回避问题;

(二)案件是否为错案;

(三)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四)总结具有全局性、指导性、典型性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五)审判执行工作的宏观决策;

(六)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

(八)听取审判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院长或者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全案讨论外,其他案件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每周定期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延期召开或增加会议时间。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审判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参会的,应当至少在一个工作日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议题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长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议题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关联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三)对本院案件进行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及再审审查合议庭成员;

(四)与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联的业务庭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人认为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对一审裁判予以撤销、变更,但与一审法院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经主持人批准,可以通知一审法院分管院长或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对拟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案件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合议庭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二节 会前准备

第十七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汇报人应当层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八条 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上会的,汇报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管理系统中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研究事项)审批表,写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需要研究的问题等内容,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过审判委员会管理系统提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议题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或承办部门复议。

第十九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请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汇报要求与报告格式的意见》的要求,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类案检索报告。

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报告,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退回汇报人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于会前向审判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每周第一件上会议题即进行会议排期,并将会议内容转至审判委员会委员。收到后续上会议题即时对会议内容进行更新。

第二十二条 议题按照提交顺序进行排期,但事项的顺序原则上排在案件之前。

对情况特殊、紧急的议题,需要调整排期的,由汇报人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经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汇报人应当按照议题排期顺序做好汇报准备。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汇报人或汇报时间的,原汇报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后的汇报人名单或拟改期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议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的两个会次内讨论完毕。原则上本周议题本周讨论完毕。如需加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由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会前审阅议题报告,全面细致了解议题内容,遇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汇报人或承办部门询问。律师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完成会务准备工作,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主持人报告参会委员人数,通知汇报人和列席人员参会。

第三节 讨论流程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讨论研究、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议汇报采取书面报告和讨论发言相结合的形式。汇报人原则上仅汇报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汇报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二十九条 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全部参加。合议庭成员的裁判意见、理由一致的,由承办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和合议庭的裁判意见与理由。合议庭成员裁判意见、理由不一致的,承办人先汇报案件审理情况、本人的裁判意见与理由,其他成员分别汇报各自的裁判意见与理由。

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事项时,汇报人应当简要汇报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和事项内容。

第三十条 列席人员应当向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表明观点和理由,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汇报人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后,议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和协管领导可以补充说明情况,但应当避免诱导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顺序进行;职级相同的,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时间早的委员后发言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发表意见之后、主持人总结决议之前,委员可以补充或变更自己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提问、询问、发表意见、表决,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不得发表两个以上的表决意见或拒绝发表表决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修改与本人发言不符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但修改内容不得与原发表意见不一致。修改发言记录应当全程留痕。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三十六条 案件因争议较大而未形成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可以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案件属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表决,或者要求合议庭根据委员意见落实相关事项后进行复议,复议后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如案件不属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持人可以要求合议庭根据委员意见进行复议;复议后,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决定不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裁判文书不得表述为“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规范性文件等事项时,原则上通过但有修改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按意见进行修改,并在印发前将文件报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提出异议的,由承办部门呈报分管院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决议,无权擅自改变决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会议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新事实和情况,有可能影响决议内容的,汇报人应当逐级向主持人报告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由主持人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

第四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落实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制作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研究事项)决定书,由主持人签字后,送交汇报人。

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应当加盖“审判委员会议事笔录骑缝章”。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经审判委员会委员会签后交汇报人附卷或备存。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于结案后七日内将裁判文书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事项正式成文后七日内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年度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研究事项)审批表、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审判委员会决定书以及相关裁判文书、文件等资料存档。

第四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属于审判工作秘密。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律师

第五章 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材料;

(二)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的登记和排期;

(三)整理、发送议题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四)进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五)整理会议笔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

(六)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参会情况进行考勤;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外,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还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要求,调研、论证审判委员会拟总结、推广的审判经验;

(二)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指示,组织相关部门及法官对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三)负责案例遴选、评选、报送、公布等工作;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指示,督办审判委员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五)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网络会议适用网络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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